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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存在哪些情况,在未办结有关事项前,不得在京津冀范围内办理跨省(市)迁移手续?
发布日期:2016-02-01 16:42:59 点击数:1530次 信息来源:http://www.szds.gov.cn/szds/cjwt/201601/dea2211b48844e4e986cf173881f1b57.shtml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京津冀范围内纳税人办理跨省(市)迁移有关问题的通知》(税总发〔2015〕161号)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纳税人存在以下情况的,在未办结有关事项前,不得办理跨省(市)迁移手续:
1.有未申报记录的;
2.有各类欠缴或多缴税款、罚款或滞纳金的;
3.有未结清的出口退(免)税款的;[深圳做账(帐)报税、深圳做账(帐)公司]
4.有未结稽查案件的;
5.有未结行政处罚、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案件的;
6.有未处理完的在批文书的;
7.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