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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商事主体报送2015年度报告的公告
发布日期:2016-01-07 20:07:07 点击数:2411次 信息来源:http://www.szscjg.gov.cn/xxgk/qt/tzgg/qydj/201601/t20160104_3418065.htm
深市监公告〔2015〕12号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的规定,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统称“商事主体”)应当于2016年1月1日至6月30日向我局报送2015年度报告。凡于2015年12月31日前在我市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的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企业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以及农民专业合作社,都应按时报送并公示年度报告。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商事主体中属于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企业分支机构及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全部实行网上报送年度报告,即必须通过网上年度报告系统按相关提示填写、报送年度报告。
商事主体中属于个体工商户的可以采取网上或者纸质形式报送年度报告。个体工商户采取纸质形式报送年度报告的,需到辖区监管所(科)报送。
商事主体通过网上报送年度报告的,登录“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网址:www.szmqs.gov.cn)或“深圳信用网”(网址:www.szcredit.com.cn)商事主体年报系统报送年度报告。
二、商事主体年度报告信息通过“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网址:www.szmqs.gov.cn)、“深圳信用网”(网址: www.szcredit.com.cn)上的商事主体信用信息平台,以及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广东)(网址:gsxt.gdgs.gov.cn)向社会公示。相关部门、企业和社会公众可通过有关信息平台、公示系统查询商事主体年度报告信息。
三、商事主体报送年度报告不需要缴纳费用。
四、商事主体报送年度报告后不需要加盖戳记。
五、对未按规定期限报送年度报告的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我局将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的规定,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向社会公示;对未按规定期限报送年度报告的个体工商户,我局将根据《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的规定,将其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并向社会公示。
六、商事主体年报咨询电话:12315。
特此公告。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5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