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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资有限公司吸收合并登记需要的资料
发布日期:2015-11-07 22:42:49 点击数:1387次 信息来源:http://www.szscjg.gov.cn/xxgk/ywgz/zcdjgl/yxzrgs/200809/t20080916_44168.htm
有限公司吸收其他公司,被吸收的公司解散。
A . 存续公司变更登记提交下列文件:[深圳做账(帐)报税、一般纳税人记账(帐)]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原件1份);
2、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3、公司新章程或章程修正案(原件1份);
4、各公司关于合并的决议或决定(公司决定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盖公章)(原件1份);
5、各合并公司订立的合并协议(原件1份);
6、登报已满45日的公告(原件1份);
7、各合并公司债务清偿或债务担保情况说明书(原件1份);
8、新股东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核对原件,股东为深圳市商事主体的可以免提交主体资格证明);
9、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和全部副本(原件);
10、划转股权的提交有权审批部门的划转文件(原件1份)(注:可由我局通过监察局共享系统查验相关信息的,可无需提交;否则需提交纸质文件)。
B . 被吸收公司注销登记需提交以下文件: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公司关于注销的决议或决定(原件1份)(公司决定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盖公章);
3、登报已满45天的合并公告(原件1份);
4、各合并公司订立的合并协议(原件1份);
5、各合并公司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原件1份);
6、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和全部副本(原件);
7、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十八)内资有限公司新设合并登记
合并各方解散,设立一个新的有限公司。
A . 新设有限公司设立登记提交下列文件: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3、各公司关于合并的决议或决定(公司决定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盖公章)(原件1份);
4、各合并公司订立合并协议(原件1份);
5、登报已满45日的合并公告(原件1份);
6、各合并公司债务清偿或债务担保情况说明书(原件1份);
7、划转股权的提交有权审批部门的划转文件(原件1份)(注:可由我局通过监察局共享系统查验相关信息的,可无需提交;否则需提交纸质文件);
8、全体股东(发起人)签署的章程(原件1份);
9、股东(发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1份,自然人身份证明验原件,单位资格证明加盖公章,注明“与原件一致”,股东为深圳市商事主体的可以免提交主体资格证明);
10、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董事长、董事、监事、经理的任职文件(原件1份)及其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验原件;执行董事/董事长、董事、监事、经理身份证明的复印件上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字);
11、同时申请实收资本备案的,提交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或银行询证函(原件1份)(注:可由我局通过监察局共享系统查验相关信息的,可无需提交;否则需提交纸质文件);
12、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1份,核对原件)(注:可由我局通过监察局共享系统查验相关信息的,可无需提交;否则需提交纸质文件)。
B . 被新设合并公司注销登记需提交以下文件: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3、公司关于注销的决议或决定(公司决定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盖公章)(原件1份);
4、登报已满45天的合并公告(原件1份);
5、各合并公司订立的的合并协议(原件1份);
6、各合并公司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说明(原件1份);
7、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和全部副本(原件)。
(十九)内资有限公司新设分立登记
原公司解散,新设若干有限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A . 原有限公司注销登记提交下列文件:
1、原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3、原公司关于分立的决议或决定(公司决定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盖公章)(原件1份);
4、登报已满45日的分立公告(原件1份);
5、原公司债务清偿或债务担保情况说明书(原件1份);
6、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和全部副本(原件);
7、划转股权的提交有权审批部门的划转文件(原件1份)(注:可由我局通过监察局共享系统查验相关信息的,可无需提交;否则需提交纸质文件)。
B . 新设公司需提交以下文件: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原公司关于分立的决议或决定(公司决定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盖公章)(原件1份);
3、原公司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原件1份);
4、登报已满45天的分立公告(原件1份);
5、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6、全体股东(发起人)签署的章程(原件1份);
7、股东(发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1份,自然人身份证明验原件,单位资格证明加盖公章,注明“与原件一致”),股东为深圳市商事主体的可以免提交主体资格证明;
8、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董事长、董事、监事、经理的任职文件(原件1份)及其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验原件;执行董事/董事长、董事、监事、经理身份证明的复印件上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字);
9、同时申请实收资本备案的,提交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或银行询证函(原件1份)(注:可由我局通过监察局共享系统查验相关信息的,可无需提交;否则需提交纸质文件);
13、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1份,核对原件)(注:可由我局通过监察局共享系统查验相关信息的,可无需提交;否则需提交纸质文件)。
(二十)内资有限公司派生分立登记
原有限公司存续,另派生出其他公司。
A . 原有限公司变更登记提交下列文件: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3、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由股东签署,加盖公章)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加盖公章)(原件1份);
4、原公司关于分立的决议或决定(公司决定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盖公章)(原件1份);
5、登报已满45日的分立公告(原件1份);
6、原公司债务清偿或债务担保情况说明书(原件1份);
7、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和全部副本(原件);
8、划转股权的提交有权审批部门的划转文件(原件1份)(注:可由我局通过监察局共享系统查验相关信息的,可无需提交;否则需提交纸质文件)。
B . 新设公司需提交以下文件: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3、原公司关于分立的决议或决定(公司决定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盖公章)(原件1份);
4、原公司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原件1份);
5、登报已满45天的分立公告(原件1份);
6、全体股东(发起人)签署的章程(原件1份);
7、股东(发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1份,自然人身份证明验原件,单位资格证明加盖公章,注明“与原件一致”,股东为深圳市商事主体的可以免提交主体资格证明);
8、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董事长、董事、监事、经理的任职文件(原件1份)及其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验原件;执行董事/董事长、董事、监事、经理身份证明的复印件上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字);
9、同时申请实收资本备案的,提交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或银行询证函(原件1份)(注:可由我局通过监察局共享系统查验相关信息的,可无需提交;否则需提交纸质文件);
10、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1份,核对原件)(注:可由我局通过监察局共享系统查验相关信息的,可无需提交;否则需提交纸质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