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我们
市场总监:134 1751 7993
市场一部:199 2490 3229
市场二部:132 4943 4917
市场三部:188 1903 1917
市场四部:134 1186 2305
市场五部:195 4055 1536
中国居民(国民)申请启动税务相互协商程序
发布日期:2015-10-09 19:35:38 点击数:1965次 信息来源:http://www.szgs.gov.cn/art/2015/6/8/art_2422_33562.html
1、业务概述 中国居民(国民)认为缔约对方所采取的措施,已经或将会导致不符合税收协定所规定的征税行为的,或者认为税务机关作出的一般反避税调整,导致国际双重征税或不符合税收协定规定的征税行为的,可以按规定向省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启动相互协商程序。 2、设定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收协定相互协商程序实施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第56号) 3、申请条件帐)、<span lang="EN-US" style=""font-family:宋体;">专业财务代理公司] 中国居民(国民)认为,与中国签订税收协定并生效执行的国家或地区所采取的措施,已经或将会导致不符合税收协定所规定的征税行为,可以按规定向省税务机关提出申请,请求总局与缔约对方主管当局通过相互协商程序解决有关问题。 4、办理材料 《启动税收协定相互协商程序申请表》3份及电子数据。 5、办理时间 启动相互协商程序的申请,应在有关税收协定规定的期限内(一般为在下达不符合税收协定规定的第一次征税通知之日起三年内),以书面形式向主管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或地方税务局提出。 6、税务机关办结时限 7、办理地点 主管税务机关 8、联系电话 9、办理流程
10、样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