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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扩大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优惠范围的温馨提示
发布日期:2015-10-05 12:48:58 点击数:991次 信息来源:http://www.szds.gov.cn/szds/0100/201509/896a67928bfe431d834eec104f1f7d69.shtml
尊敬的纳税人:
根据国务院常务会议有关决定精神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规定,在2014年1月1日执行的《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基础上,2015年1月1日起新增轻工、纺织、机械、汽车等四个领域重点行业的企业新购进固定资产的加速折旧优惠政策。有关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轻工、纺织、机械、汽车等四个领域重点行业(具体范围见附件)的企业2015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可由企业选择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深圳做账(帐)报税、深圳做账(帐)公司]
二、对上述行业的小型微利企业2015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由企业选择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三、企业按本通知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缩短折旧年限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折旧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
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企业根据自身生产经营需要,也可选择不实行加速折旧政策。
四、本通知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企业可在2015年第3季度预缴申报时,自行填写申报表及附表享受优惠政策,如前3季度未能计算办理的,可在2015年第4季度预缴申报或2015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自行填写申报表及附表享受优惠政策。
附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
2015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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