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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修订《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及其执行基准的公告解读

时间:2015-10-02 点击数:1448次 信息来源:http://www.szgs.gov.cn/art/2015/9/30/art_304_3767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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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保护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其他税务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规范税务行政裁量权,提升纳税人满意度,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税收工作实际,重新修订《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及其执行基准,制定发布《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修订<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及其执行基准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将《公告》解读如下:

 

        一、《公告》的制定背景

 

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是税务机关推进依法行政的一项重要内容。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基准,能使税务机关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时平等对待当事人,同样情形同等处理;对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基本相同的税务事项,给予基本相同的处理。

 

深圳国税局分别于2013年3月制发《关于发布<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的公告》(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4号)、2014年4月制发《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的公告》(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3号)、2014年12月制发《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的公告》(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9号)。上述公告实施以来,实施效果良好。为进一步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经广泛征求基层区(分)局和纳税人的意见建议,我局决定对原实施办法及其执行基准进行修订,制定本《公告》。

 

       二、《公告》的制定依据[)(公司]

 

    《公告》制定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纳税担保试行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三、《公告》的适用范围

 

     《公告》适用于具有行政处罚权的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各级税务机关依法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行政处罚。

 

       四、《公告》的调整之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六条规定,“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在五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为更为准确地界定税务行政处罚的追溯时限,减少征纳双方的分歧,本《公告》将《实施办法》第十四条第三项修订为“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在五年内未被发现的”。除此以外,征管法未有明确规定的,应适用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此外,本《公告》还对《执行基准》第8、9项引用法律条款的表述进行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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