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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住房保障发展规划(2011-2015)

时间:2015-08-07 点击数:1732次 信息来源:http://www.szjs.gov.cn/csml/szzulin/zxxxgk/zcfg/201111/t20111107_1765401.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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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住房保障发展规划(2011—2015)的通知

  深府办[2011]46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深圳市住房保障发展规划(2011—2015)》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五月十二日

  深圳市住房保障发展规划(2011—2015)

  第一章  现状与“十一五”评价

    第一条  发展现状

  (一)人口与经济。

  2009年末,深圳市常住人口891.23万人,其中户籍人口241.45万人,占常住人口比重27.1%。

  2009年,全市生产总值8201.32亿元,人均生产总值为92771元,人均可支配收入29245元。

  (二)住房总量。

  2010年末,全市住房总建筑面积4.09亿平方米,约810万套。其中商品住房建筑面积1.02亿平方米,约110万套。

  (三)居住水平。

  2009年末,全市常住人口人均住房建筑面积27平方米,较“十五”期末提高了3平方米,住房成套率达到84.2%,住房自有率为40%。

  (四)住房保障工作。

  2010年末,全市已建成保障性住房总建筑面积约0.27亿平方米,占全市住房总建筑面积的6.6%,占全市商品住房建筑面积的26.5%;全市保障性住房已建成总套数约27万套(其中市本级财政安排投资建设7.8万套、区级财政安排投资建设2.6万套、单位房改房等其他保障性住房16.6万套),占全市住房总套数的3%,占全市商品住房总套数的25%。

  “十一五”期间,通过提供保障性住房和货币补贴两种方式,对2007年列入普查范围、审查合格的户籍低收入家庭实现应保尽保,切实解决户籍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并不断探索经济社会所需人才住房问题的解决途径。

  第二条  “十一五”规划实施与评价

  (一)“十一五”目标安排。

  “十一五”期间,全市规划建设保障性住房14万套,建筑面积766.6万平方米,到“十一五”期末基本解决户籍低收入人群的住房困难,逐步改善非户籍常住低收入住房困难人群的住房条件。

  (二)执行情况。

  1.筹集建设情况。

  “十一五”期间,全市新增安排筹集建设保障性住房共计16.9万套,分布在151个项目,建筑面积约1267万平方米,比“十一五”规划安排建设14万套目标超出2.9万套。

  2006—2010年保障性住房完成情况

  单位:套

  年份

  已安排筹集

  建设总套数

  类型

  经济适用住房

  公共租赁住房

  廉租住房

  2006

  13707

  13707

  0

  0

  2007

  21735

  11019

  10579

  137

  2008

  54544

  18164

  36380

  0

  2009

  29032

  5962

  23070

  0

  2010

  50000

  15300

  34700

  0

  合计

  169018

  64152

  104729

  137

  2.建设进度。

  至2010年末,全市已竣工保障性住房约2万套(占“十一五”16.9万套的12%),分布在40个项目;已开工在建保障性住房约7.9万套(占“十一五”16.9万套的47%),分布在36个项目;处于前期阶段保障性住房约7万套(占“十一五”16.9万套的41%),分布在75个项目。

  3.土地供应。

  至2010年末,全市新增安排供应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2.45平方公里。

  4.资金安排。

  2006—2009年,全市已安排保障性住房项目计划总投资约343亿元。其中,政府投资104亿元,目前累计完成投资50亿元(市财政35亿元,区财政15亿元);引入社会投资239亿元,目前累计完成投资61亿元。

  2010年新增安排筹集建设保障性住房5万套,分布在51个项目,计划总投资约152亿元。

  5.货币补贴。

  至2009年末,全市对符合条件的户籍双困低保家庭实现连续5年应保尽保,累计已安排资金约0.5亿元。

  2010年,在原安排货币补贴的基础上,补贴范围由户籍双困低保家庭扩大到户籍住房困难家庭,计划为5000户家庭提供货币补贴,发放资金约0.6亿元。

  6.政策法规体系。

  “十一五”期间,我市出台一系列政策法规,健全了保障性住房建设、分配及管理机制,对准入条件、资格审查、定期复核、退出机制等方面进行了严格规定。包括2007年以来出台的“1+3”文件,即《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市住房保障工作的若干意见》(深府〔2007〕262号)和《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深国房〔2008〕36号)、《深圳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暂行办法》(深国房〔2008〕37号)、《深圳市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办法》(深国房〔2008〕38号),以及2010年出台的《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人才安居工程的决定》(深发〔2010〕5号)。

  (三)“十一五”评价。

  1.实施成效。

  (1)住房保障对象逐步扩大。2007年以前,我市住房保障对象主要是机关和企事业单位职工。2007年以后,住房保障的对象转移到户籍低收入家庭。2010年,我市进一步将住房保障对象从户籍低收入家庭扩大到户籍住房困难家庭,从户籍人群扩大到符合一定条件的非户籍人群,特别是将对深圳长远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的广大人才作为住房保障的重点对象,进一步扩大住房保障覆盖面,形成了多层次、广覆盖的住房保障体系。

  (2)住房保障方式不断创新。在国家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的基础上,较早建立了公共租赁住房制度,并根据人才安居工程的需要,创造性地提出“安居型商品房”这种新的保障类型。除实物保障外,还进一步扩大货币补贴的范围,对杰出人才、领军人才实行3—10年的免租优惠政策或住房租赁补贴,对高、中、初级人才实施3年的住房租赁补贴。

  (3)住房建设力度继续加码。“十一五”期间,我市计划安排建设保障性住房14万套,建筑面积766.6万平方米。实际安排筹集建设保障性住房16.9万套,总建筑面积约1267万平方米。“十一五”期间计划安排建设的保障性住房数量,相当于我市过去30年已建成的保障性政策性住房总量的63%。

  (4)住房建设模式日趋完善。积极借鉴香港等地轨道交通建设运营的成功经验,通过地铁车辆段(站)上盖物业配建、商品房用地出让配建、城市更新配建等方式,多渠道筹建保障性住房,提高土地资源利用效率,解决土地供应瓶颈问题;通过探索代建总承包、引入BT等模式,拓宽保障性住房投融资渠道,加快建设速度,缓解资金压力;在保障性住房推行绿色建筑标准,打造宜居社区。

  (5)住房保障机制日益健全。2009年成立了市住房和建设局,进一步强化政府的住房保障职能。在住房保障规划计划、房源筹集、资金落实、申请审核、定价定租、后续管理等方面实行“八个统一”的原则,提出了筹建保障性住房的“八种来源”和资金筹集的“八个渠道”,并建立了“三级审核,两次公示”和“九查九核”的审查程序,逐步摸索出一套相对科学的住房保障管理工作机制。

  (6)住房保障制度体系初步建立。2007年以来,通过出台相关文件,逐步形成了具有深圳特色,涵盖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的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政策体系,进一步构建以夹心层和人才为重点的住房保障制度体系。

  2.存在的问题。

  (1)保障性住房供需矛盾还比较突出。“十一五”期间,通过规划建设一批保障性住房,较好地解决了户籍低收入家庭特别是低保户的住房困难问题。但是随着房价的快速上涨,广大人才和“夹心层”家庭买不起房、租不起房,存在“住房难”问题。加上保障性住房建设具有一定的周期性,因此在一定时期内保障性住房的供需矛盾仍将比较突出。

  (2)保障性住房建设进展不如人意。“十一五”期间,虽然已安排建设保障性住房套数总量超出了规划目标,但由于用地紧缺,部分项目用地存在征地拆迁、规划功能调整、处理历史遗留问题等方面障碍难以及时“落地”,以及建设资金不足、前期工作环节过多、审批流程过长等原因,造成建设进度缓慢,保障性住房面临开工率低、竣工率低、供应率低局面,尚未形成较大规模供应,距离市民特别是低收入居民的期望值有较大的差距。

  (3)住房保障实施机制有待完善。市、区两级责任分工不明确,市一级抓得多、抓得紧,而区一级的积极性、主动性不高。市、区、街道三级联动不健全,住房保障机构不健全,人员与工作量不匹配,影响了住房保障工作的深入开展。各部门间分工协助、协调配合的工作机制有待进一步完善,针对各级各部门推进保障性住房建设的问责考核机制尚未建立。

  第二章  指导思想与基本原则

  第三条  编制依据

  本规划是全市“十二五”住房保障工作的纲领性文件,是贯彻落实全市第十二个五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重要手段。本规划的编制依据主要包括:《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关于做好住房保障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建保〔2010〕91号);《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人才安居工程的决定》(深发〔2010〕5号)。

  第四条  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转变发展方式,突出和强化政府住房保障责任,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力量。加快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和人才安居工程建设,逐步构建以人才为重点、覆盖全体居民的“分层次、多渠道、广覆盖”的住房保障体系。逐步形成以住房保障为核心,保障性住房体系和商品房体系“双轨并行”的住房供应体系,为实现住有所居、打造民生幸福城市、建设现代化国际化先进城市奠定稳定的基础。

  第五条  基本原则

  (一)立足长远,统筹规划。

  明确住房保障总体目标,统一规划期内住房保障的发展方向和工作思路,提出多样化的实施策略,部署住房保障工作重点。强化年度计划的落实机制,统筹协调全市住房保障工作,规划计划相配合,提高规划的实施效率。

  (二)加大力度,扩大范围。

  在基本解决户籍低收入人群住房困难的基础上,“十二五”期间将进一步扩大住房保障范围,把保障的重点转移到经济社会所需人才,加大保障性住房规划建设的力度。

  (三)以人为本,创新方式。

  根据全市居民的收入状况和住房需求,创新住房保障方式,形成实物保障与货币补贴相结合、租房与售房相结合、特惠与普惠相结合的住房保障体系。实施人才安居政策,优化人才创业环境。落实绿色建筑标准,打造绿色宜居环境。完善小区配套设施,建设文明和谐社区。

  (四)突出重点,破解难题。

  结合全市资源紧约束下建设用地减量发展原则,合理调整全市住房用地供应结构,确保规划期内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不低于全市住房建设用地的40%,充分发挥城市更新在保障性住房建设中的积极作用,实现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的可持续供应。

  (五)完善机制,协调推进。

  立足新起点、瞄准新目标,结合全市特区一体化、财政改革、住房公积金建立、交通枢纽建设等契机,在全市保障性住房筹集建设模式、空间布局、投融资手段、工程质量和进度监管、住房保障服务水平,以及全市信息系统互联互动等多个方面实现跨越式突破,走出新路子、实现新发展。

  第三章  形势与需求

  第六条  住房保障形势

  经过30年的发展,我市居民的居住水平有了显著改善。但是由于快速城市化和过度市场化,我市的住房发展出现三个结构性难题:一是户籍人口与外来人口比例倒挂,户籍人口住房自有率达76%,而全市常住人口住房自有率才40%;二是住房保障工作相对滞后,政策性保障性住房只占总量的6.6%,商品房与保障房比例悬殊;三是户籍低保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实现了“应保尽保”,户籍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问题基本得到解决,但是商品住房价格上涨过快,广大人才和“夹心层”家庭买不起房、租不起房,存在较大的“住房难”问题。

  当前,我市住房保障覆盖的主要目标人群已转移到户籍住房困难家庭和各级各类人才,所需规模较大、区域分布不均衡、租售比例与需求不符、建筑面积与市民期望存在差距等结构上的矛盾也比较突出。

  立足深圳未来30年发展,“十二五”时期是住房保障建设全面推进,实现“住有所居”的关键时期,是住房保障思路大胆创新,破解我市人才流失、产业迁移、经济发展瓶颈的攻坚时期,是优化保障性住房建设和运营模式,建立绿色生态保障环境和引领低碳生活模式的重要时期。通过住房保障工作先行先试,创新保障性住房土地、资金、建设、管理等政策,引导资源合理配置,增强经济社会发展动力,创建人才宜聚、住房宜居的城市环境。

  第七条  需求现状与预测

  (一)需求现状。

  根据2007年深圳市户籍住房困难家庭普查结果,结合2008、2009两年全市户籍人口增长情况,至2009年底,全市户籍低收入住房困难人群数量约6万户,可通过“十一五”期间已安排项目予以保障。

  截至2010年末我市人才安居工程惠及人才数量测算结果,尚无自有住房的高级人才约2.8万户、中初级人才约11万户,合计13.8万户,计划在“十二五”期间安排保障。

  (二)新增需求预测。

  “十二五”期间,结合人口规模变化、经济社会发展和保障范围调整,预计全市新增符合条件的户籍住房困难人群约8万户;根据我市人才安居工程惠及人才数量测算结果,预计新增尚无自有住房的高级人才约1.4万户、中初级人才约12.6万户,合计14万户。

  (三)规划期总需求。

  “十二五”期末,全市住房保障需求总规模约为35.8万户,其中符合条件的户籍住房困难人群约8万户、人才约27.8万户。

  第四章  规划目标

  第八条  总体目标

  2011—2015年,计划新增安排筹集建设保障性住房24万套,总建筑面积约1536万平方米,规划套数较“十一五”期间增幅70%,预计总投资约646亿元。

  2015年底,全市已建成的保障性住房与商品住房套数的比率由25%提高到35%。

  到2050年,力争实现保障性住房套数占全市住房总套数的50%,建立“双轨并行”的住房供应体系。

  第九条  分类人群保障目标

  2015年底,力争通过实物与货币相结合的方式实现户籍无房家庭全部得到住房保障,并逐步将住房保障重点转移至经济社会所需人才,通过人才安居工程再造“孔雀东南飞”,实现我市下一个30年的高速发展。

  (一)为8万户符合条件的户籍住房困难人群实施住房保障。

  2011—2015年,为8万户户籍住房困难人群安排住房保障。其中,通过提供廉租住房和货币补贴方式对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户籍住房困难人群实现应保尽保;通过提供公共租赁住房等实物与货币补贴方式有效保障其他户籍住房困难人群。

  (二)为27.8万户符合条件的人才实施住房保障。

  通过实物与货币相结合的方式,为27.8万户符合条件的人才安排住房保障,其中主要通过新增安排筹集建设等方式建设保障性住房(主要为安居型商品房)和货币补贴给予保障。

  (三)逐步提高外来务工人员等其他住房困难人群居住水平。

  结合旧住宅区及城中村综合整治、拆迁安置、产业园区配建宿舍等工作,逐步提高非户籍住房困难人群和外来务工人员居住水平。

  第十条  筹集建设目标

  全市计划筹集建设保障性住房约24万套,总建筑面积约1536万平方米;计划新开工保障性住房约21万套,开工率力争达到60%;计划竣工保障性住房约21万套,竣工率力争达到50%,其中“十一五”安排项目力争达到竣工率100%,“十二五”新安排项目力争达到竣工率30%,竣工规模较“十一五”期间增加近10倍,相当于特区建立前25年保障性政策性住房建设总量。

  第十一条  土地供应目标

  全市保障性住房用地计划供应总量约4.1平方公里,其中安居型商品房(含经济适用住房)用地3.1平方公里,公共租赁住房(含廉租住房)用地1平方公里。

  第十二条  资金安排目标

  全市住房保障预计安排资金约715亿元,包括“十一五”续建项目在“十二五”规划期内需继续投入391亿元、“十二五”新安排项目规划期内需安排投资298亿元、“十二五”期间租赁补贴约26亿元(其中人才补贴约23亿元)。

  第十三条  标准与质量目标

  2015年底,保障性住房人均住房基准建筑面积不低于18平方米,使用面积系数不低于70%,100%实现一次性装修;确保工程建筑质量,力争五年内获得五个省部级以上工程质量奖项、一个项目获评“鲁班奖”。

  第十四条  品质目标

  实现保障性住房项目100%达到《深圳市绿色建筑评价规范》铜级标准,打造10个绿色低碳生态示范社区。推行可再生能源技术和垃圾减排技术,实现30%保障性住房项目应用垃圾减量和垃圾分类技术产品。

  第五章  保障性住房筹集建设策略

  第十五条  渠道与模式

  坚持政府主导、市场运作为主,充分利用市场资源,发挥企业建设保障性住房积极性,全面拓宽保障性住房筹集建设渠道。

  (一)渠道。

  1.新增居住用地。

  包括政府直接组织建设、企业采取建设运营转移方式建设、商品住房配套建设、产业园区配套建设等渠道。

  2.存量用地。

  包括城市更新配套建设、拆迁安置、用地功能调整配套建设、企业采取建设运营转移方式建设、产业园区配套建设等渠道。

  3.其他方式筹集。

  通过依法没收,依规定清理清退或整合符合条件的现有社会住房等方式多渠道筹集保障性住房。

  (二)模式。

  积极探索保障性住房引入社会力量筹集建设模式,逐步形成政府引导、市场化运作的保障性住房投融资格局。

  1.经济适用住房筹集建设模式。

  由住房保障部门组织、社会参与的BT等模式筹建,按规定分配给符合条件的保障人群。

  2.公共租赁住房(含廉租住房)筹集建设模式。

  由住房保障部门组织建设,或通过企业参与的BOT、BT等模式筹建,通过贴息、以租养息等方式运营,按规定分配给符合条件的保障人群,同时探索运用住房公积金、保险资金、信托资金、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等方式拓展保障性住房融资渠道。

  3.安居型商品房筹集建设模式。

  主要采用“定地价、竞房价”或“定房价、竞地价”的方式招标,采取市场化模式运作,按规定由住房保障部门分配给符合条件的保障人群。

  第十六条  时序指引

  各年度保障性住房新增安排筹集建设规模,应根据年度保障性住房需求变化进行调整,制定相应的住房保障年度计划,经市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时序指引如下:

  2011—2015年新增安排筹集建设保障性住房时序指引表

  (不包含“十一五”已安排项目)

  年度

  安居型商品房

  (含经济适用住房)

  公共租赁住房

  (含廉租住房)

  年度合计

  套数

  (万套)

  建筑面积

  (万平方米)

  套数

  (万套)

  建筑面积

  (万平方米)

  套数

  (万套)

  建筑面积

  (万平方米)

  2011

  4.1

  281

  2.1

  105

  6.2

  386

  2012

  3.2

  222

  0.8

  40

  4

  262

  2013

  3.2

  222

  0.8

  40

  4

  262

  2014

  3.3

  229

  1.2

  60

  4.5

  289

  2015

  3.8

  262

  1.5

  75

  5.3

  337

  合计

  17.6

  1216

  6.4

  320

  24

  1536

  第十七条  进度指引

  (一)开工指引。

  为加快全市保障性住房筹集建设进度,在建设用地有效供应、具备开发建设条件的前提下,“十一五”剩余未开工项目7万套,应在2013年底前开工;“十二五”新增安排筹集建设的保障性住房项目,当年应完成土地出让手续,在完成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基础上,原则上在三年内开工。规划期内,预计总开工21万套(包括“十一五”已安排项目7万套,“十二五”新安排项目14万套),各年计划开工量如下:

  2011—2015年计划新开工量

  单位:万套

  年份

  2011

  2012

  2013

  2014

  2015

  合计

  “十一五”已安排项目

  3

  3

  1

  0

  0

  7

  “十二五”新安排项目

  0

  1

  3

  5

  5

  14

  小计

  3

  4

  4

  5

  5

  21

  (二)竣工指引。

  为提高保障性住房有效供应,切实解决各类人群住房困难问题,项目在开工后,三年内应竣工并交付使用。规划期内,预计总竣工21万套(包括“十一五”已安排项目14万套,“十二五”新安排项目7万套),各年计划竣工量如下:

  2011—2015年计划竣工量

  单位:万套

  年份

  2011

  2012

  2013

  2014

  2015

  合计

  “十一五”已安排项目

  1

  4

  3

  3

  3

  14

  “十二五”新安排项目

  0

  0

  0

  3

  4

  7

  小计

  1

  4

  3

  6

  7

  21

  第十八条  配套建设比例

  全市将通过商品住房、城市更新、用地功能调整项目等配建方式建设保障性住房,扩大保障性住房建设渠道,优化空间布局。

  对每年全市新供商品住房用地及城市更新项目进行统筹,总量上配建不低于当年商品住房总建筑面积30%的安居型商品房。

  城市更新项目配套建设保障性住房及工业用地调整功能建设保障性住房等情况的具体要求参照相关政策执行。

  第六章  用地与空间布局策略

  第十九条  用地安排

  全市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供应4.1平方公里,其中新增用地2.8平方公里,存量用地1.3平方公里(城市更新用地1.1平方公里,征地返还及拆迁安置用地0.2平方公里)。

  用地区域安排:福田区0.2平方公里,罗湖区0.1平方公里,南山区0.3平方公里,盐田区0.3平方公里,宝安区1.2平方公里,龙岗区1.2平方公里,光明新区0.4平方公里,坪山新区0.4平方公里。

  第二十条  用地供应年度指引

  各年度保障性住房用地供应规模,应根据年度保障性住房建设需求变化进行调整,年度指引如下:

  2011—2015年保障性住房用地供应指引

  单位:平方公里

  年度

  安居型商品房用地面积

  (含经济适用住房用地)

  公共租赁住房

  用地面积

  年度供应总量

  2011

  0.93

  0.33

  1.26

  2012

  0.56

  0.13

  0.69

  2013

  0.58

  0.11

  0.69

  2014

  0.59

  0.18

  0.77

  2015

  0.44

  0.25

  0.69

  总计

  3.1

  1

  4.1

  第二十一条  用地空间与布局

  (一)容积率要求。

  在符合规划控制原则和相关规定的前提下,适度加强保障性住房的开发强度,项目容积率不低于3.2。

  (二)新增住房建设用地优先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

  优先选用周边配套较成熟、公共交通较便捷的已开发地区,与城市发展总体布局相衔接,综合考虑全市近期城市发展、产业发展和重大交通设施建设,在宝安中心城、前海地段、重点产业园区等全市近期重点发展地区优先安排我市保障性住房建设。确保保障性住房居住区在公交车站点500米半径覆盖范围内或地铁800米半径覆盖范围内,区域公交线网密度不低于3公里/平方公里,区域人均公交车辆拥有率不小于10标车/万人。

  (三)加大城市更新配建保障性住房。

  以轨道及道路规划建设为契机,积极推进轨道1、2、3、4、5、6、7、9、11号线等轨道站点沿线区域改造配建保障性住房,同时推进布吉、龙华客运站等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区周边的更新改造配建保障性住房。

  (四)倡导和谐居住社区。

  合理安排保障性住房建设布局,实行各类保障性住房混合战略以实现和谐居住社区格局,避免同一层次的保障人群过度集中造成社会分异。

  (五)积极推进土地综合开发利用。

  充分利用地铁车辆段上盖保障性住房和公交场站综合开发等合作建设模式,配合地铁二期工程、地铁三期工程、“七横十三纵”干线路网建设,以及公交线网开设和调整的空间布局情况,在轨道交通沿线等交通生活便利地区综合开发保障性住房。

  第七章  资金安排策略

  第二十二条  筹措渠道

  全市住房保障资金来源包括:市、区发展改革部门批准和财政部门计划安排用于保障性住房筹集建设资金;全市年度土地出让净收益中以不低于10%的比例安排的筹集建设资金;租售保障性住房及其配套设施回收资金;住房专项资金;住房公积金;通过投融资方式改革纳入保障性住房筹集建设的社会资金;保障性住房用地综合开发收益;其他资金等。

  第二十三条  资金安排

  全市预计住房保障资金总安排约为715亿元,其中,建设筹集资金投入689亿元,租赁补贴(含人才补贴)26亿元。规划期内将通过保障性住房租售回收资金再投入约185亿元、土地净收益等财政新增安排资金投资约192亿元、社会投资约338亿元等方式筹集。

  第二十四条  时序指引

  各年度住房保障资金供应总额,应根据年度住房保障资金安排需求进行调整。各年度指引如下:

  2011—2015年住房保障资金安排时序指引

  单位:亿元

  年份

  安排投资预测(亿元)

  年度合计

  社会投资

  财政资金

  财政新增安排投资

  租售回收

  资金投入

  建设资金投入

  货币补贴

  总计

  715

  338

  166

  26

  185

  2011

  148.6

  85

  26

  3.6

  34

  2012

  168.6

  99

  39

  5.6

  25

  2013

  169.6

  77

  42

  8.6

  42

  2014

  122.6

  42

  31

  5.6

  44

  2015

  105.6

  35

  28

  2.6

  40

  第八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五条  建立完善政策制度体系

  通过推动出台一系列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标准规范等,建立健全较为完善的住房保障政策制度体系:

  (一)以《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为核心的住房保障发展与管理法规制度体系;

  (二)以政府为主导、专家领衔、社会参与的保障性住房建设技术支撑政策体系;

  (三)以住宅产业化、部品化为导向的设备与产品标准体系;

  (四)以安全性、耐久性和适用性为基础的质量保证体系;

  (五)以保障性住房出售、出租、回收回购等为主要环节的价格体系;

  (六)以轮候、分配、退出、货币补贴、物业管理为内容的住房保障服务管理体系;

  (七)以项目审批联动机制、重大项目审批制度和项目建设协调机制为基础的行政审批体系;

  (八)以明晰责任分工、强化责任监督为目的的自上而下的监察追究体系。

  第二十六条  加强组织领导,健全住房保障机构

  理顺和完善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建设管理体制和机制,加强全市住房保障工作的领导、组织和协调。进一步健全住房保障机构,建立“市、区、街道”三级管理机制。在街道设立住房保障常设窗口,加强住房保障基层工作力度。

  第二十七条  强化部门责任分工,保障规划有效实施

  强化建设单位及主管部门的责任分工,理顺各区及市各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市住房保障部门编制年度实施计划及任务分解方案,市政府与各责任单位签订责任状,明确部门责任,纳入年度考核,提高执行效率。各区人民政府(新区管委会)应根据全市住房保障发展规划要求,编制本区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结合本区实际情况提出本区需求及解决方案,报市住房保障部门审批备案。

    第二十八条  建立保障性住房土地储备制度,确保土地有效及时供应

  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住房建设规划、法定图则以及土地利用年度计划、近期建设规划年度实施计划时,应当按照不低于全市居住用地储备地块总面积40%的比例,优先单独列出保障性住房项目用地指标。明确具体地块和空间布局,纳入全市保障性住房用地储备管理,严禁挪作他用。实现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提前五年滚动供应,缓解征地拆迁、规划调整等工作对项目进度的影响。充分利用存量土地,通过城市更新配建、企业利用自有用地、拆迁统建上楼等方式,创新保障性住房筹集渠道。通过地铁及交通场站上盖物业等方式,创新用地供应模式。

    第二十九条  探索保障性住房建设投融资机制

  进一步完善保障性住房的资金支持政策,探索建立以政府优惠政策支持与引导、社会资金投入为主的保障性住房投融资机制。加大政府财政投入特别是区财政的投入力度,统筹住房专项资金、国土基金以及财政预算安排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部分。积极寻求银行贷款,探索运用保险资金、公积金、信托资金、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搭建融资平台等方式拓展保障性住房融资渠道,逐步形成政府引导、市场化运作的保障性住房投融资格局。

    第三十条  继续创新建设管理模式,促进建设运营模式的多元化

  发挥市场机制在保障性住房建设运营中的作用,在总结现有建设模式的基础上,继续在部分项目中采用代建总承包等项目法人代建模式。积极开展政策研究,探索出台有关政策。引入市场化机制,采取市场代建、BT、BOT等项目管理模式,引导和规范社会机构参与保障性住房建设和运营,促进保障性住房项目建设运营模式的多元化、专业化、市场化。

    第三十一条  完善保障性住房绿色品质管理,打造优质精品工程

  加强前期工作管理,强化全过程统筹,形成包括可研、规划设计、施工组织、分配管理等在内的全过程管理机制。不断提高住房建设标准,完善空间布局规划。加强工程质量、安全、进度、造价控制,探索运用标准化设计、工业化制造和机械化施工。提升保障性住房建设的产业化水平,打造优质精品工程和绿色生态社区。

    第三十二条  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前期工作的审批速度,缩短审批周期

  通过不断加大行政体制改革,调整部门职能,削减审批环节,实施并联审批。加大审批部门前期介入力度,确保规划建设进度目标如期完成。 

    第三十三条  夯实住房保障基础,提升管理水平

  完善住房保障统计和调查制度,每年定期开展保障性住房需求调查和现状调研,定期评价保障性住房现有状况及需求情况。开展一次保障性住房状况普查,根据经济形势变化和城市发展战略调整,在规划执行的第二年末开展规划中期住房保障工作检讨与评价工作,逐步形成规划定期评价和动态调整的滚动评价机制,提升住房保障管理水平。

    第三十四条  实现信息化管理,形成长效管理机制

  建立保障性住房跟踪分析平台和城市家庭住房保障信息系统,实现保障性住房规划、计划、筹集建设、申请、审核、轮候、分配、退出、货币补贴、物业管理、居住诉求等相关内容的互联互通和信息化管理,加强信息透明、动态监控,形成住房保障的长效管理机制。

    第三十五条  完善保障性住房分配机制,不断提高项目后续管理水平

  全面实现保障性住房分配工作的公平、公正、透明,严格保障性住房上市交易管理,已分配保障性住房原则上禁止上市交易。对根据相关政策符合上市交易的保障性住房,由政府以扣除增值收益的价格回购,重新分配给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实现保障性住房在中低收入居民和人才中循环分配的机制。加强保障性住房后续管理,提高物业管理水平,提升居住满意度。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概念界定

  本规划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住房保障。是指以本市住房困难居民和符合相关规定的人才为基本保障对象,以住房供应或者货币补贴等方式予以保障。

  (二)保障性住房。是指政府投资建设、通过其他途径筹集或者给予特殊的政策优惠由社会力量开发,以限定的标准和价格,向符合条件的保障人群出租或者出售的房屋,其中涵盖了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安居型商品房、限价商品住房、拆迁安置房等。

    第三十七条  规划范围、期限和形式

  本规划期限范围为2011年至2015年。

  本规划的规划区为深圳市行政辖区,包括福田区、罗湖区、盐田区、南山区、宝安区、龙岗区、光明新区、坪山新区。

  本规划包括规划文本及附图。

    第三十八条  解释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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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规划由市住房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实施日期

  本规划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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