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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备案类优惠办理
发布日期:2015-07-25 10:40:55 点击数:1432次 信息来源:http://www.szgs.gov.cn/art/2015/7/23/art_965_25553.html
(一)业务概述 享受备案类减免税的纳税人,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备案申请,税务机关业务人员受理减免税备案信息是纳税人申报征前减免税的前提条件。已享受减税、免税优惠的纳税人,其减税、免税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重新备案。如不再符合减免税规定,应当停止享受减免税,按照规定进行纳税申报。 在符合减免税条件期间内,备案资料内容不发生变化的,可进行一次性备案。
(二)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收减免管理办法》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5〕43号)
(三)申请条件 增值税纳税人
(四)办理材料 1. 图书批发、零售环节免征增值税 自2013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免征图书批发、零售环节增值税。 图书批发、零售环节免征增值税报送资料清单
2. 尿素产品免征增值税 自2005年7月1日起,对国内企业生产销售的尿素产品增值税由先征后返50%调整为暂免征收增值税。 尿素产品免征增值税报送资料清单
3. 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 (1)免税饲料产品范围包括: ①单一大宗饲料。指以一种动物、植物、微生物或矿物质为来源的产品或其副产品。其范围仅限于糠麸、酒糟、鱼粉、草饲料、饲料级磷酸氢钙及除豆粕以外的菜子粕、棉子粕、向日葵粕、花生粕等粕类产品。 ②混合饲料。指由两种以上单一大宗饲料、粮食、粮食副产品及饲料添加剂按照一定比例配置,其中单一大宗饲料、粮食及粮食副产品的参兑比例不低于 95%的饲料。 ③配合饲料。指根据不同的饲养对象,饲养对象的不同生长发育阶段的营养需要,将多种饲料原料按饲料配方经工业生产后,形成的能满足饲养动物全部营养需要(除水分外)的饲料。 ④复合预混料。指能够按照国家有关饲料产品的标准要求量,全面提供动物饲养相应阶段所需微量元素(4 种或以上)、维生素(8 种或以上),由微量元素、维生素、氨基酸和非营养性添加剂中任何两类或两类以上的组分与载体或稀释剂按一定比例配置的均匀混合物。 ⑤浓缩饲料。指由蛋白质、复合预混料及矿物质等按一定比例配制的均匀混合物。 (2)符合免税条件的饲料生产企业,取得有计量认证资质的饲料质量检测机构(名单由省级国家税务局确认)出具的饲料产品合格证明后即可按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并将饲料产品合格证明报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3)饲用鱼油自 2003 年 1 月 1 日起,按照现行“单一大宗饲料”的增值税政策规定,免予征收增值税。 (4)矿物质微量元素舔砖,是以四种以上微量元素、非营养性添加剂和载体为原料,经高压浓缩制成的块状预混物,可供牛、羊等牲畜直接食用,应按照“饲料”免征增值税。 (5)对饲料级磷酸二氢钙产品可按照现行“单一大宗饲料”的增值税政策规定,免征增值税。 纳税人销售饲料级磷酸二氢钙产品,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凡开具专用发票的,不得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应照章全额缴纳增值税 (6)豆粕属于征收增值税的饲料产品,除豆粕以外的其他粕类饲料产品,均免征增值税。 (7)精料补充料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21 号,以下简称“通知”)文件中“配合饲料”范畴,可按照该通知及相关规定免征增值税。 精料补充料是指为补充草食动物的营养,将多种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按照一定比例配制的饲料。 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报送资料清单
4.特定区域内企业之间销售其在本区内的货物免征增值税 横琴、平潭各自的区内企业之间销售其在本区内的货物,免征增值税。但上述企业之间销售的用于其本区内商业性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货物,以及财税〔2014〕51号第五条规定被取消退税或免税资格的企业销售的货物,应按规定征收增值税。 特定区域内企业之间销售其在本区内的货物免征增值税报送资料清单
5. 抗艾滋病病毒药品免征增值税 自2011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对国内定点生产企业生产的国产抗艾滋病病毒药品继续免征生产环节和流通环节增值税。抗艾滋病病毒药品的生产企业和流通企业对于免税药品和其他货物应分别核算;不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纳税人销售本通知规定的享受免税政策的国产抗艾滋病病毒药品,如果已向购买方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将专用发票追回后方可申请办理免税。凡专用发票无法追回的,一律按照规定征收增值税,不予免税。 抗艾滋病病毒药品免征增值税报送资料清单
6. 铁路系统内部单位为本系统修理货车业务免征增值税 铁路系统内部单位为本系统修理货车业务免征增值税是指从2001年1月1日起对铁路系统内部单位为本系统修理货车的业务免征增值税。 铁路系统内部单位为本系统修理货车业务免征增值税报送资料清单
7. 国家定点企业生产和经销单位经销的边销茶免征增值税 自2011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对国家指定边销茶生产企业销售自产的边销茶及经销企业销售的边销茶免征增值税。上述国家指定企业是指财税〔2011〕89号规定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企业。 国家定点企业生产和经销单位经销的边销茶免征增值税报送资料清单
8. 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避孕药品和用具、古旧图书等七项免征增值税 对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避孕药品和用具,古旧图书,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由残疾人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等项目免征增值税。 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避孕药品和用具、古旧图书等七项免征增值税 报送资料清单
9. 军队、军工系统所属单位军品免征增值税 对军队系统所属军品免征增值税。对军需工厂、物资供销单位生产、销售、调拨给公安系统和国家安全系统的民警服装,免征增值税;对军需工厂之间为生产军品而互相协作的产品免征增值税。对军队系统各单位从事加工、修理修配武器及其零配件、弹药、军训器材、部队装备的业务收入,免征增值税。对列入军工主管部门军品生产计划并按照军品作价原则销售给军队、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和军事工厂的军品,免征增值税。对军事工厂生产销售给公安系统、司法系统和国家安全系统的武器装备免征增值税。对军事工厂之间为了生产军品而相互提供货物以及为了制造军品相互提供的专用非标准设备、工具、模具、量具等免征增值税;对于原享受军品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军工集团全资所属企业改制后所生产销售的军品继续免征增值税。对枪、炮、雷、弹、军用舰艇、飞机、坦克、雷达、电台、舰艇用柴油机、各种炮用瞄准具和瞄准镜,在总装企业就总装成品免征增值税。 军队系统所属企业生产并按军品作价原则作价在军队系统内部调拨或销售的钢材、木材、水泥、煤炭、营具、药品、锅炉、缝纫机机械免征增值税。 军队保障性企业移交后,已脱离军队系统,不属于军队企业范围,为保证这部分企业平稳过渡,对移交后继续承担军品生产、维修、供应任务的企业,其生产的货物及销售对象凡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队、军工系统所属单位征收流转税、资源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011号)和《关于军队系统所属企业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135)规定的,可按照现行对军品免征增值税的相关规定继续免征增值税。保障性企业移交后为生产军品而相互协作的产品,继续免征增值税。移交的物资供应机构直接向军队调拨供应的物资免征增值税,向其他移交企业调拨的物资按规定征收增值税。 军队、军工系统所属单位军品免征增值税报送资料清单
10. 生产销售支线飞机免征增值税 自2000年4月1日起对生产销售的支线飞机(包括农五系列飞机)免征增值税。 生产销售支线飞机免征增值税报送资料清单
11. 农业生产资料免征增值税 对农膜、复混肥、批发和零售的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等农业生产资料免征增值税 农业生产资料免征增值税报送资料清单
12.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承接、处置不良资产免征增值税 (1)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主体为经国务院批准成立的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和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及其经批准分设于各地的分支机构。除另有规定者外,资产公司所属、附属企业,不享受资产公司的税收优惠政策。 (2)收购、承接不良资产是指资产公司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范围和额度,对相关国有银行不良资产,以账面价值进行收购,同时继承债权、行使债权主体权利。具体包括资产公司承接、收购相关国有银行的逾期、呆滞、呆账贷款及其相应的抵押品;处置不良资产是指资产公司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为使不良资产的价值得到实现而采取的债权转移的措施。具体包括运用出售、置换、资产重组、债转股、证券化等方法对贷款及其抵押品进行处置。 (3)对资产公司接受相关国有银行的不良债权,借款方以货物抵充贷款本息的,免征资产公司销售转让该货物以及利用该货物从事融资租赁业务应缴纳的增值税。 (4)享受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接收和处置港澳国际(集团)有限公司有关资产税收优惠政策的主体: ①负责接收和处置港澳国际(集团)有限公司资产的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及其经批准分设于各地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东方资产管理公司”); ②港澳国际(集团)有限公司所属的东北国际投资有限公司、海国投集团有限公司、海南港澳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以下简称“港澳国际(集团)内地公司”); ③在我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下同)拥有资产并负有纳税义务的港澳国际(集团)有限公司集团本部及其香港8家子公司(以下简称“港澳国际(集团)香港公司”)。 对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接收港澳国际(集团)有限公司的资产包括货物、不动产、有价证券等,免征东方资产管理公司销售转让该货物、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资产以及利用该货物、不动产从事融资租赁业务应缴纳的增值税。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承接、处置不良资产免征增值税报送资料清单
13. 农村电网维护费免征增值税 对农村电管站在收取电价时一并向用户收取的农村电网维护费(包括低压线路损耗和维护费以及电工经费)免征增值税,鉴于部分地区农村电网维护费改由其他单位收取后,只是收费的主体发生了变化,收取方法、对象以及使用用途均未发生变化,为保持政策的一致性,对其他单位收取的农村电网维护费免征增值税。 农村电网维护费免征增值税报送资料清单
14. 医疗卫生机构免征增值税 对医疗卫生机构中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增值税。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3年内对其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增值税;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免征增值税;对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卫生服务收入(含疫苗接种和调拨、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 医疗卫生机构免征增值税报送资料清单
15. 司法部门劳改工厂销售警服给系统内部的免征增值税 对劳改工厂生产的民警服装销售给公安、司法以及国家安全系统使用的,免征增值税。 司法部门劳改工厂销售警服给系统内部的免征增值税报送资料清单
16. 广播电视运营服务企业免征增值税 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广播电视运营服务企业收取的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和农村有线电视基本收视费,免征增值税。 广播电视运营服务企业免征增值税报送资料清单
17.大亚湾核电站和广东核电投资有限公司销售、转售电力增值税免征 对大亚湾核电站销售给广东核电投资有限公司的电力免征增值税;对大亚湾核电站出售给香港核电投资有限公司的电力及广东核电投资有限公司转售给香港核电投资有限公司的大亚湾核电站生产的电力免征增值税。 大亚湾核电站和广东核电投资有限公司销售、转售电力增值税免征报送资料清单
18. 通过钻交所销售的国内开采或加工的钻石在国内销售环节免征增值税 国内开采或加工的钻石,通过上海钻石交易所销售的,在国内销售环节免征增值税。 通过钻交所销售的国内开采或加工的钻石在国内销售环节免征增值税报送资料清单
19.人民银行配售黄金免征增值税 对按国际市场价格配售的黄金免征增值税。 人民银行配售黄金免征增值税报送资料清单
20.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滴灌带和滴灌管产品免征增值税 自2007年7月1日起,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滴灌带和滴灌管产品免征增值税。 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滴灌带和滴灌管产品免征增值税报送资料清单
21. 供热企业向居民个人供热而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免征增值税 自2011年供暖期至2015年12月31日,对供热企业向居民个人(以下称居民)供热而取得的采暖费收入继续免征增值税。向居民供热而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包括供热企业直接向居民收取的、通过其他单位向居民收取的和由单位代居民缴纳的采暖费。 免征增值税的采暖费收入,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单独核算。通过热力产品经营企业向居民供热的热力产品生产企业,应当根据热力产品经营企业实际从居民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占该经营企业采暖费总收入的比例确定免税收入比例。 上述供暖期,是指当年下半年供暖开始至次年上半年供暖结束的期间。 上述供热企业,是指热力产品生产企业和热力产品经营企业。热力产品生产企业包括专业供热企业、兼营供热企业和自供热单位。 供热企业向居民个人供热而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免征增值税报送资料清单
22. 销售黄金和黄金矿砂免征增值税 黄金生产和经营单位销售黄金(不包括以下品种:成色为au9999、au9995、au999、au995;规格为50克、100克、1公斤、3公斤、12.5公斤的黄金,以下简称标准黄金)和黄金矿砂(含伴生金),免征增值税。 黄金交易所会员单位通过黄金交易所销售标准黄金(持有黄金交易所开具的《黄金交易结算凭证》),未发生实物交割的,免征增值税。 从2011年2月1日,纳税人销售含有伴生金的货物并申请伴生金免征增值税的,应当出具伴生金含量的有效证明,分别核算伴生金和其他成分的销售额。 销售黄金和黄金矿砂免征增值税报送资料清单
23. 各级政府及主管部门委托自来水厂(公司)随水费收取的污水处理费免征增值税 对各级政府及主管部门委托自来水厂(公司)随水费收取的污水处理费,免征增值税。 随水费收取的污水处理费免征增值税报送资料清单
24. 血站供应给医疗机构的临床用血免征增值税 对血站供应给医疗机构的临床用血免征增值税。 血站,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的规定,由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从事采集、提供临床用血,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益性组织。 血站供应给医疗机构的临床用血免征增值税报送资料清单
25.公安部门所属企业销售给内部的侦察保卫器材免征增值税 公安部所属研究所、公安侦察保卫器材厂研制生产的列明代号的侦察保卫器材产品(每年新增部分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核批准后下发)凡销售给公安、司法以及国家安全系统使用的,免征增值税。 公安部门所属企业销售给内部的侦察保卫器材免征增值税报送资料清单
26.生产销售批发零售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 自2008年6月1日起,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享受该免税政策的有机肥产品是指有机肥料、有机—无机复混肥料和生物有机肥,其产品执行标准为:有机肥料NY525—2002,有机-无机复混肥料GB18877—2002,生物有机肥NY884—2004。其他不符合上述标准的产品,应按照现行规定征收增值税。 生产销售批发零售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报送资料清单
上述条件报送资料的报送条件为: (1)“肥料登记证原件”、“产品质量技术检测合格报告原件”为生产有机肥产品的纳税人需报送的资料,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外销售有机肥产品的,还应提供在销售使用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的证明原件”。 (2)“生产企业的肥料登记证复印件”、“生产企业提供的产品质量技术检验合格报告原件”为批发、零售有机肥产品的纳税人需报送的资料,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外销售有机肥产品的,还应提供在销售使用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的证明复印件”。
27.国有商业银行划转给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资产免征增值税 国有商业银行按财政部核定的数额,划转给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资产,在办理过户手续时,免征增值税。 国有商业银行划转给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资产免征增值税报送资料清单
28.电影企业销售电影拷贝收入免征增值税 自2014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新闻出版广电行政主管部门(包括中央、省、地市及县级)按照各自职能权限批准从事电影制片、发行、放映的电影集团公司(含成员企业)、电影制片厂及其他电影企业取得的销售电影拷贝(含数字拷贝)收入、转让电影版权(包括转让和许可使用)收入、电影发行收入以及在农村取得的电影放映收入免征增值税。 电影企业销售电影拷贝收入免征增值税报送资料清单
29. 文化企业的党报、党刊发行收入和印刷收入免征增值税 2014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党报、党刊将其发行、印刷业务及相应的经营性资产剥离组建的文化企业,自注册之日起所取得的党报、党刊发行收入和印刷收入免征增值税。 文化企业的党报、党刊发行收入和印刷收入免征增值税报送资料清单
30. 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将货物捐赠给受灾地区的免征增值税 自2013年4月20日起,对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捐赠给芦山受灾地区的,免征增值税,执行期至2015年12月31日。 自2014年8月3日起,对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捐赠给鲁甸地震受灾地区的,免征增值税。 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将货物捐赠给受灾地区的免征增值税报送资料清单
31. 受灾地区个体经营限额减免增值税 (1)芦山地震受灾地区因地震灾害失去工作后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人员,以及因地震灾害损失严重的个体工商户,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应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执行至2015年12月31日。 (2)鲁甸地震受灾严重地区因地震灾害失去工作后从事个体经营的人员,以及因地震灾害损失严重的个体工商户,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由云南省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具体确定。 受灾地区个体经营限额减免增值税报送资料清单
32. 供残疾人专用的假肢、轮椅、矫型器(包括上肢矫型器、下肢矫型器、脊椎侧弯矫型器)免征增值税 供残疾人专用的假肢、轮椅、矫型器(包括上肢矫型器、下肢矫型器、脊椎侧弯矫型器)免征增值税。 供残疾人专用的假肢、轮椅、矫型器(包括上肢矫型器、下肢矫型器、脊椎侧弯矫型器) 免征增值税报送资料清单
33. 残疾人个人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免征增值税 残疾人员个人提供加工和修理修配劳务,免征增值税。 残疾人个人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免征增值税报送资料清单
34. 特殊单位销售给特殊单位图书免征增值税 自1999年1月1日起,对中国经济图书进出口公司、中国出版对外贸易总公司为大专院校和科研单位免税进口的图书、报刊等资料,在其销售给上述院校和单位时,免征国内销售环节的增值税。 自1998年1月1日起,对北京中科进出口公司、中国教育图书进出口公司、中国国际图书贸易总公司销售给高等学校、教育科研单位和北京图书馆的进口图书、报刊资料给予免征增值税的照顾。 自2004年1月1日起,对中国科技资料进出口总公司为科研单位、大专院校进口的用于科研、教学的图书、文献、报刊及其他资料(包括只读光盘、缩微平片、胶卷、地球资源卫星照片、科技和教学声像制品)免征国内销售环节增值税。 对中国图书进出口总公司销售给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所属科研机构和大专院校的进口科研、教学书刊给予免征增值税的照顾。 特殊单位销售给特殊单位图书免征增值税报送资料清单
35.拍卖行拍卖免税货物免征增值税 拍卖货物属免税货物范围的,可以免征增值税。 拍卖行拍卖免税货物免征增值税报送资料清单
36. 上海期货交易所的会员和客户通过上海期货交易所交易的期货保税交割标的物,暂免征收增值税 上海期货交易所的会员和客户通过上海期货交易所交易的期货保税交割标的物,仍按保税货物暂免征收增值税。 上海期货交易所的会员和客户通过上海期货交易所交易的期货保税交割标的物 报送资料清单
37.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收入免征增值税 (1)节能服务公司实施符合条件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将项目中的增值税应税货物转让给用能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 (2)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中提供的应税服务免征增值税。 (3)“符合条件”是指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①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相关技术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24915-2010)规定的技术要求; ②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企业签订《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其合同格式和内容,符合《合同法》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24915-2010)等规定。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收入免征增值税报送资料清单
38.对企业改制、资产整合过程中涉及的增值税予以免征 对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原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联通新时空通信有限公司(原联通新时空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原中国联通有限公司)在转让CDMA资产和业务过程中应缴纳的增值税,予以免征。 对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向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转让原网通南方21省固网业务、北方一级干线资产,原联通天津、四川、重庆三地固网业务及天津固网资产,向联通新时空通信有限公司(原联通新时空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注入原网通南方21省固网资产及原联通四川、重庆固网资产过程中应缴纳的增值税,予以免征。 对因中国邮政集团公司邮政速递物流业务重组改制,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向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各省(包括自治区、直辖市,下同)邮政公司向各省邮政速递物流有限公司转移资产应缴纳的增值税,予以免征。 对企业改制、资产整合过程中涉及的增值税予以免征报送资料清单
39. 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税 经国务院批准,自2012年1月1日起,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经挑选、清洗、切分、晾晒、包装、脱水、冷藏、冷冻等工序加工的蔬菜,属于本通知所述蔬菜的范围。各种蔬菜罐头不属于免税范围。 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税报送资料清单
40.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向农村居民提供生活用水取得的自来水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 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向农村居民提供生活用水取得的自来水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 饮水工程,是指为农村居民提供生活用水而建设的供水工程设施。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是指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营管理的自来水公司、供水公司、供水(总)站(厂、中心)、村集体、在民政部门注册登记的用水户协会等单位。对于既向城镇居民供水,又向农村居民供水的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依据向农村居民供水收入占总供水收入的比例免征增值税。无法提供具体比例或所提供数据不实的,不得享受优惠政策。政策执行期限暂定为2011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自2011年1月1日至本文发布之日期间应予免征的税款,可在以后应纳的相应税款中抵减或予以退税。 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向农村居民提供生活用水取得的自来水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 报送资料清单
10、样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