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我们
市场总监:134 1751 7993
市场一部:199 2490 3229
市场二部:132 4943 4917
市场三部:188 1903 1917
市场四部:134 1186 2305
市场五部:195 4055 1536
复业登记
发布日期:2015-07-16 12:19:44 点击数:1592次 信息来源:http://www.szgs.gov.cn/art/2015/6/3/art_973_25455.html
1、业务概述 纳税人应当于恢复生产经营之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复业登记,领回并启用税务登记证件、发票领用簿及发票。 2、设定依据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第二十六条 3、申请条件 适用于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 4、办理材料 (1)《停业复业报告书》 5、办理时间 纳税人按核准的停业期限准期复业的,应当在停业到期前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复业登记。 6、税务机关办结时限 即时办结 7、办理地点 主管税务机关、免填单 8、联系电话 9、办理流程
10、样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