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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证变更登记
发布日期:2015-07-16 12:10:25 点击数:1109次 信息来源:http://www.szgs.gov.cn/art/2015/6/3/art_962_25451.html
1、业务概述 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2、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四条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国税发〔2006〕38号) 3、申请条件 适用于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纳税人 4、办理材料 (1)《变更税务登记表》 (2)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营业执照内容无变化的不需提供) (3)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有关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4)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税务登记证件内容无变化的不需提供) 注:资料(3)“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有关证明文件”的常用类型,可参考以下指引提供: ①变更纳税人名称、变更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业主) 领取营业执照的纳税人提供: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变更(备案)通知书》(原件、复印件) 其他部门批准登记的纳税人提供:其他执业证件副本(原件、复印件) 临时税务登记中的个人提供:经营者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 ②变更地址、变更经营范围 领取营业执照的纳税人提供: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变更(备案)通知书》(原件、复印件) 其他部门批准登记的纳税人提供:其他执业证件副本(原件、复印件) ③变更注册类型 领取营业执照的纳税人提供: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变更(备案)通知书》(原件、复印件) 其他部门批准登记的纳税人提供:其他执业证件副本(原件、复印件) 非工商登记的纳税人提供:新章程(原件、复印件,无章程的不需提供)(办理业务时,针对以上资料均需核对原件、留存复印件。) 5、办理时间 纳税人已在工商行政机关或其他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登记。 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不需要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登记。 6、税务机关办结时限 即时办结。 7、办理地点 免填单、同城通办 8、联系电话 9、办理流程 (1)涉及税务登记证件内容变化: (2)不涉及税务登记证件内容变化:
10、样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