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业务概述
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2、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四条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国税发〔2006〕38号)
3、申请条件
适用于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纳税人
4、办理材料
(1)《变更税务登记表》
(2)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营业执照内容无变化的不需提供)
(3)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有关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4)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税务登记证件内容无变化的不需提供)
注:资料(3)“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有关证明文件”的常用类型,可参考以下指引提供:
①变更纳税人名称、变更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业主)
领取营业执照的纳税人提供: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变更(备案)通知书》(原件、复印件)
其他部门批准登记的纳税人提供:其他执业证件副本(原件、复印件)
临时税务登记中的个人提供:经营者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
②变更地址、变更经营范围
领取营业执照的纳税人提供: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变更(备案)通知书》(原件、复印件)
其他部门批准登记的纳税人提供:其他执业证件副本(原件、复印件)
③变更注册类型
领取营业执照的纳税人提供: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变更(备案)通知书》(原件、复印件)
其他部门批准登记的纳税人提供:其他执业证件副本(原件、复印件)
非工商登记的纳税人提供:新章程(原件、复印件,无章程的不需提供)(办理业务时,针对以上资料均需核对原件、留存复印件。)
5、办理时间
纳税人已在工商行政机关或其他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登记。
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不需要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登记。
6、税务机关办结时限
即时办结。
7、办理地点
免填单、同城通办
8、联系电话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对外公开电话一览表
9、办理流程
(1)涉及税务登记证件内容变化:
(2)不涉及税务登记证件内容变化:
10、样表
A01011变更税务登记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