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业务概述
以下根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有扣缴税款义务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办理扣缴税款登记:
(1)已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
(2)根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不需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
(3)非居民在中国境内发生营业税或增值税应税行为、未设立经营机构,以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
(4)非居民在中国境内发生营业税或增值税应税行为、未设立经营机构且无代理人,以工程作业发包方、劳务受让方或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
(5)其它依法负有扣缴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2、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三条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第二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国税发〔2006〕38号)
3、申请条件
适用于根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有扣缴税款义务的扣缴义务人
4、办理材料
(1)《扣缴税款登记表》
(2)税务登记证副本(已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
(3)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可不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
5、办理时间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者自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之日起30日内,或者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到税务机关领取税务登记表,填写完整后提交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6、税务机关办结时限
即时办结
7、办理地点
同城通办、网站(预受理)、自助办税终端(预受理)
8、联系电话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对外公开电话一览表
9、办理流程
10、样表
A01014扣缴税款登记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