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我们
市场总监:134 1751 7993
市场一部:199 2490 3229
市场二部:132 4943 4917
市场三部:188 1903 1917
市场四部:134 1186 2305
市场五部:195 4055 1536
临时税务登记
发布日期:2015-07-16 12:08:10 点击数:1479次 信息来源:http://www.szgs.gov.cn/art/2015/6/3/art_961_25443.html
1.业务概述 以下情形的纳税人申报办理临时税务登记: 1.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上交承包费或租金的承包承租人; 2.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 3.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办而未办工商营业执照,或不需办理工商营业执照而需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但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的; 4.非正常户纳税人的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申报办理新的税务登记的; 5.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收到居民身份认定书的。 2、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国税发〔2006〕38号) 3、申请条件 适用于符合以下情形的纳税人: 1.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上交承包费或租金的承包承租人; 2.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 3.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办而未办工商营业执照,或不需办理工商营业执照而需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但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的; 4.非正常户纳税人的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申报办理新的税务登记的; 5.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收到居民身份认定书的。 4、办理材料 (1)《税务登记表》1份 (2)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居民身份证或护照及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 (3)项目合同或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承包承租人及境外企业提供) (4)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及其复印件(办理了组织机构代码证的需提供) (5)居民身份认定书、境外注册登记证件原件及复印件(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提供) 5、办理时间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者自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之日起30日内,或者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到税务机关领取税务登记表,填写完整后提交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6、税务机关办结时限 即时办结 7、办理地点 同城通办、网站(预受理)、自助办税终端(预受理) 8、联系电话 9、办理流程 10、样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