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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经营税务登记
发布日期:2015-07-16 12:02:22 点击数:1253次 信息来源:http://www.szgs.gov.cn/art/2015/6/3/art_961_25447.html
1.业务概述
个体工商户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包括:
1.纳税人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
2.纳税人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但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
3.临时税务登记纳税人已领取营业执照或已经有关部门批准的;
4.已办理临时税务登记的非正常纳税人的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在原税务机关办结相关涉税事宜后,申报转办个体经营登记的。
2、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国税发〔2006〕38号)
3、申请条件
适用于个体工商户
4、办理材料
(1)《税务登记表》1份
(2)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3)业主居民身份证或护照及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4)个体加油站及已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的个体工商户应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5、办理时间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者自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之日起30日内,或者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到税务机关领取税务登记表,填写完整后提交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6、税务机关办结时限
即时办结
7、办理地点
同城通办、网站(预受理)、自助办税终端(预受理)
8、联系电话
9、办理流程
10、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