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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非在园在校的少年儿童参加医疗保险业务
发布日期:2015-07-12 17:24:11 点击数:1592次 信息来源:http://www.szsi.gov.cn/zxbs/bszn/sisr/201009/t20100926_1585999.htm
深圳市非在园在校的少年儿童参加医疗保险业务 |
事项内容 | 未入学入园或在市外定居,未满18周岁的本市户籍少年儿童办理住院医疗保险。 |
法律依据 | |
条 件 | 未入学入园或在市外定居,未满18周岁的本市户籍少年儿童。 |
数量及方式 |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可。 |
申请材料 | 1、《深圳市少年儿童参加住院医疗保险信息登记表》; 2、少儿的身份证原件或户口本复印件(验原件); 3、监护人的户口本原件,如监护人是军人的,验军人的军官证且受理复印件及驻深部队证明; 4、验证明少儿与监护人之间关系的有效证件; 5、参保人或监护人的银行存折原件且提供复印件; 6、新生儿还需提供出生证明及母亲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 注:以上参保材料如是社区受理并初审后递交到社保机构的,可提供以上材料的复印件。 |
申请受理机关 | 户籍所在辖区社保机构征收窗口。市福田、罗湖、南山办公地址:福田分局:深圳市彩田南路海天综合大厦3楼;罗湖分局:深圳市人民北路3092号物资大厦11楼;南山分局:深圳市南山区南新路3024号(原南山法院),咨询电话:12333,投诉电话:83460096。办理时间:工作日 上午:9:00-12:00 下午:14:00-18:00。 |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 本事项无证件,无有效期要求,根据国家政策法规进行调整 |
决定机关 | 深圳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各社保分局、社保站 |
事项程序 | 1、参保人向居住地社区、街道提交申报材料,由社区、街道受理申报材料并初审后报社保机构; |
时 限 | 1、新生儿入户日起1个月内申报的:缴费从出生月份开始计算到次年8月份,在申报月份的19日(含19日)以前申报的,统一托收时间为申报月。在申报月份的19日后申报的,统一托收时间为申报月的次月。 2、新生儿入户日起1个月后申报的:在申报月份的19日(含19日)以前申报的,缴费从申报月开始计算到次年8月份,统一托收时间为申报月。在申报月份的19日后申报的,缴费从申报月的次月开始计算到次年8月份,统一托收时间为申报月的次月。 3、不在园不在校首次参保的深户少儿:在申报月份的19日(含19日)以前申报的,缴费从申报月开始计算到次年8月份,统一托收时间为申报月。在申报月份的19日后申报的,缴费从申报月的次月开始计算到次年8月份,统一托收时间为申报月的次月。 |
法律效力 | 按规定足额缴纳应缴社保费后,可依法享受相关待遇 |
救济权利 | 申请人对深圳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的行政服务不满的,可以向深圳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信访部门投诉。申请人对决定机关作出的行政服务决定不服的,可以在自行政服务决定送达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复议机关或市政府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自接到行政服务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事项收费 | |
申请表格 | 表格由申报系统自动生成。 |
年审或年检 | 无年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