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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气公司构建的煤气储存罐是否属于不动产
发布日期:2015-06-30 00:30:41 点击数:1306次
【问题】
煤气公司为了应急储存煤气而建造的煤气储存罐,是否可以依照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03-1-1-99”类其他工业用池、罐进行分类?在《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中市政管道属于“03”类不动产,对于市煤气公司来说,何谓“市政管道”?在煤气输送主管道中既有供应生产企业,又有负责供应社区居民使用的,其这部分主管道是否属于市政管道?如果属于市政管道,其进项税额如何划分不予抵扣的进项税额?
【解答】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3号)规定: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无论在会计处理上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均应作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组成部分,其进项税额不得在销项税额中抵扣。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是指: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和配套设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购进货物,不包括既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不含免征增值税项目)也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以下简称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一般纳税人兼营免税项目或者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月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月免税项目销售额、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合计÷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