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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深圳市实行企业简易注销改革的公告
发布日期:2015-06-28 14:07:37 点击数:1178次 信息来源:http://www.szscjg.gov.cn/xxgk/qt/tzgg/zcdj/201506/t20150626_2932516.htm
深市质公告〔2015〕6号
按照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提出的“简化和完善企业注销流程,试行对个体工商户、未开业企业以及无债权债务企业实行简易注销程序”的要求,以及《工商总局关于开展企业简易注销改革试点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5]2号),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激发社会投资创业活力,完善企业退出机制,简化企业注销登记流程,现决定:
自2015年7月1日起,深圳市推行有限责任公司、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简易注销改革。
一、适用主体。企业简易注销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但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外资企业和按照 “一照一码”登记的企业暂不适用企业简易注销登记,仍须按现行有关企业注销规定办理。
二、适用条件。企业申请简易注销登记应当符合未开业、无债权债务的条件。
三、简化流程。企业申请简易注销通过全流程网上登记模式办理。商事登记机关不再要求企业办理清算人员备案和提交清算报告。企业也无需在报纸上发布注销公告,但应当通过商事主体登记及许可审批信用信息公示平台(以下简称“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免费发布注销公告,公告期限为45天。
四、注销异议。企业简易注销公告期间,利害关系人对注销登记有异议的,可以直接向企业提出,也可以通过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填报注销异议申请表的方式向商事登记机关提出。
五、法律责任。企业提交虚假材料、[深圳做账(帐)报税、一般纳税人记账(帐)]信息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等取得简易注销登记的,其股东、合伙人、投资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商事登记机关也可依法将企业股东、法定代表人、投资人、合伙人纳入信用监管体系。
本公告由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咨询电话:12315。
特此公告。
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5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