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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购置税
发布日期:2015-06-27 01:40:05 点击数:1286次 信息来源:http://www.szgs.gov.cn/art/2015/5/29/art_1381_34214.html
一、纳税人 二、征税范围 三、应纳税额的计算 四、纳税地点和纳税期限 五、常用税收优惠政策 六、申报纳税 七、车辆购置税退税 八、其他事项
一、纳税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购置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规定的车辆的单位和个人,为车辆购置税的纳税人。购置包括购买、进口、自产、受赠、获奖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应税车辆的行为。 二、征税范围 车辆购置税的征收范围包括汽车、摩托车、电车、挂车、农用运输车。具体范围见下表: 车辆购置税征收范围表(注:表中1250px3=50立方厘米)
注:车辆购置税实行一次征收制度。购置已征车辆购置税的车辆,不再征收车辆购置税。 三、应纳税额的计算 车辆购置税实行从价定率的办法计算应纳税额。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计税价格×税率 (一)计税价格 1、纳税人购买自用的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为纳税人购买应税车辆而支付给销售者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包括增值税税款。 2、纳税人进口自用的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的计算公式为: 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 3、纳税人自产、受赠、获奖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的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最低计税价格核定。 4、国家税务总局未核定最低计税价格的车辆,计税价格为纳税人提供的有效价格证明注明的价格。有效价格证明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 5、进口旧车、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受损的车辆、库存超过3年的车辆、行驶8万公里以上的试验车辆、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车辆,计税价格为纳税人提供的有效价格证明注明的价格。纳税人无法提供车辆有效价格证明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 6、免税条件消失的车辆,自初次办理纳税申报之日起,使用年限未满10年的,计税价格以免税车辆初次办理纳税申报时确定的计税价格为基准,每满1年扣减10%;未满1年的,计税价格为免税车辆的原计税价格;使用年限10年(含)以上的,计税价格为0。 注:以外汇结算应税车辆价款的,按照申报纳税之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基准汇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额。 (二)税率 车辆购置税的税率为10%。 四、纳税地点和纳税期限 (一)纳税地点 纳税人购置应税车辆,应当向车辆登记注册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购置不需要办理车辆登记注册手续的应税车辆,应当向纳税人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二)纳税期限 纳税人购买自用应税车辆的,应当自购买之日起60日内申报纳税;进口自用应税车辆的,应当自进口之日起60日内申报纳税;自产、受赠、获奖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应税车辆的,应当自取得之日起60日内申报纳税。 车辆购置税税款应当一次缴清。 温馨提示: 1、纳税人应当在向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办理车辆登记注册前,缴纳车辆购置税。 2、免税、减税车辆因转让、改变用途等原因不再属于免税、减税范围的,应当在办理车辆过户手续前或者办理变更车辆登记注册手续前缴纳车辆购置税。 3、免税车辆发生转让,但仍属于免税范围的,受让方应当自购买或取得车辆之日起60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重新申报免税。 五、常用税收优惠政策 (一)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外交人员自用的车辆,免税。 (二)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列入军队武器装备订货计划的车辆,免税。 (三)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免税。 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是指:挖掘机、平地机、叉车、装载车(铲车)、起重机(吊车)、推土机等工程机械。 (四)防汛部门和森林消防等部门购置的由指定厂家生产的指定型号的用于指挥、检查、调度、防汛(警)、联络的专用车辆,免税。 (五)回国服务的在外留学人员购买的1辆国产小汽车,免税。 所称小汽车,是指含驾驶员座位9座以内,在设计和技术特性上主要用于载运乘客及其随身行李或者临时物品的乘用车。 (六)长期来华定居专家进口1辆自用小汽车,免税。 所称来华专家,是指来华工作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外国专家。 (七)有国务院规定予以免税或者减税的其他情形的,按照规定免税、减税。 (八)自2014年9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购置的新能源汽车,免税。 注:相关车购税优惠办理流程请参考深圳市国税局网站“办税指南-税收优惠-车辆购置税优惠办理”。 六、申报纳税 申报车辆购置税的具体资料: (1)《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表》2份。 (2)纳税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内地居民,提供内地《居民身份证》或者《居民户口簿》(上述证件的发证机关为非车辆登记注册地的纳税人在申报纳税时需同时提供车辆登记注册地的居住证或者暂住证)或者军人(含武警)身份证明;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提供入境的身份证明和居住证明; ——外国人,提供入境的身份证明和居住证明; ——组织机构,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者《税务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机构证明。 (3)车辆价格证明。 ——境内购置车辆,提供纳税人购买应税车辆支付给销售者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的凭证,包括《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发票联和报税联)或者其他有效凭证。 ——进口自用车辆,提供《海关进口关税专用缴款书》、《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或海关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 (4)车辆合格证明。 ——国产车辆,提供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车辆电子信息单。 ——进口车辆,提供车辆电子信息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货物进口证明书》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进(出)境领(销)牌照通知书》或者《没收走私汽车、摩托车证明书》。 (5)符合免(减)税规定的车辆,纳税人在办理纳税申报时,应报送车辆购置税免(减)税相关资料。 (6)免税车辆重新申报车辆,应提供以下资料: ——发生二手车交易行为的:纳税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表》和《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正本原件; ——未发生二手车交易行为的,纳税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表》、《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正本原件及有效证明资料。 (7)补税车辆,应提供以下资料 ——车主身份证明、车辆价格证明、《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表》和补税相关资料。 注:车辆购置税申报的具体资料也可参考深圳市国税局网站“办税服务-办税指南-申报纳税-车辆购置税申报”。 七、车辆购置税退税 (一)已缴纳车辆购置税的车辆,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准予纳税人申请退税: 1、车辆退回生产企业或者经销商的; 2、符合免税条件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但已征税的; 3、其他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应予退税的情形。 (二)办理退税所需资料: (1)《车辆购置税退税申请表》3份(一式三联)。 (2)纳税人(车主)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内地居民,提供内地《居民身份证》或者《居民户口簿》(上述证件上的发证机关为非车辆登记注册地的纳税人在办理退税时需提供车辆登记注册地的居住证或者暂住证)或者军人(含武警)身份证明;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提供入境的身份证明和居住证明; ——外国人,提供入境的身份证明和居住证明; ——组织机构,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者《税务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机构证明。 (3)车辆退回生产企业或者经销商的,提供下列资料: ——生产企业或经销商开具的退车证明和退车发票. ——未办理车辆登记注册的,还应提供原完税凭证、《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正本及副本。 ——已办理车辆登记注册的,还应提供原完税凭证、《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正本、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出具的机动车注销证明。 (4)符合免税条件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但已征税的,按下列情形提供资料: ——未办理车辆登记注册的,提供原完税凭证、《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正本及副本。 ——已办理车辆登记注册的,提供原完税凭证、《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正本。 (5)其他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应予退税的,按下列情形提供资料: ——未办理车辆登记注册的,提供原完税凭证、《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正本及副本。 ——已办理车辆登记注册的,提供原完税凭证、《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正本、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出具的机动车注销证明或者车辆购置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注: 1、车辆退回生产企业或者经销商的,纳税人申请退税时,主管税务机关自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之日起,按已缴纳税款每满1年扣减10%计算退税额;未满1年的,按已缴纳税款全额退税。其他退税情形,纳税人申请退税时,主管税务机关依据有关规定计算退税额。 2、办理车辆购置税退税的具体流程及资料也可参考深圳市国税局网站首页-办税服务-办税指南-申报纳税-退(抵)税办理-车辆购置税退税审核。 八、其他事项 (一)丢失、损毁《完税证明》的补办程序 1、纳税人(车主)《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发生损毁、丢失的,税务机关按规定予以补办。 2、申请补办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的具体资料如下: (1)《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补办表》1份。 (2)纳税人(车主)身份证明。 ——内地居民,提供内地《居民身份证》或者《居民户口簿》(上述证件上的发证机关为非车辆登记注册地的纳税人在申报纳税时需同时提供车辆登记注册地的居住证或者暂住证)或者军人(含武警)身份证明;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提供入境的身份证明和居住证明; ——外国人,提供入境的身份证明和居住证明; ——组织机构,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者《税务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机构证明。 (3)车辆登记注册前完税证明发生损毁丢失的,提供车辆购置税完税凭证以及车辆合格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车辆登记注册后完税证明发生损毁丢失的,提供《机动车行驶证》或者《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注:丢失、损毁《完税证明》的补办程序也可参考深圳市国税局网站“办税服务-办税指南-证明管理-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补办”。 (二)《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更正 1、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内容与原申报资料不一致时,纳税人可以到发证税务机关办理完税证明的更正。所称完税证明内容与原申报资料不一致,是指完税证明纳税人名称、厂牌型号、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发动机号等项内容与原申报资料不一致且不影响车辆购置税应纳税额的情形。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和发动机号同时与原申报资料不一致的不属于该情形。 2、办理材料: (1)《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更正表》1份 (2)车主身份证明原件: ——内地居民,提供内地《居民身份证》或者《居民户口簿》(上述证件上的发证机关为非车辆登记注册地的纳税人在申报纳税时需同时提供车辆登记注册地的居住证或者暂住证)或者军人(含武警)身份证明;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提供入境的身份证明和居住证明; ——外国人,提供入境的身份证明和居住证明; ——组织机构,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者《税务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机构证明。 (3)《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正本 (4)《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副本 (5)完税证明更正相关材料 (三)过户业务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第27号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的[深圳做账(帐)报税、深圳代理记账(帐)]决定》的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起,车辆发生过户、转籍、变更等情况时,不再办理车购税档案变动手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