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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税
发布日期:2015-06-27 01:19:04 点击数:1358次 信息来源:http://www.szgs.gov.cn/art/2015/5/29/art_1381_34218.html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国务院确定的销售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为消费税的纳税人。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除受托方为个人外,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税款。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电池涂料征收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15〕16号),自2015年2月1日起,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电池、涂料的单位及个人,为消费税纳税人。 注: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首饰,以及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的镶嵌首饰(不包括镀金(银)、包金(银)首饰,以及镀金(银)、包金(银)的镶嵌首饰)(以下称金银首饰)零售业务的单位和个人,为金银首饰消费税的纳税义务人。委托加工(另有规定者除外)、委托代销金银首饰的,受托方也是纳税人。 2、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卷烟批发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在卷烟批发环节加征一道从价税。 3、2014年12月1日起,酒精、车用含铅汽油、汽车轮胎、气缸容量250毫升以下的小排量摩托车不征收消费税。
(一)销售应税消费品 1.纳税人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或者无书面合同的,为发出应税消费品的当天。 2.纳税人采取预收货款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发出应税消费品的当天。 3.纳税人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的应税消费品,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发出应税消费品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4.纳税人采取其他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 (二)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 1.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非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移送使用的当天。 2.用于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的金银首饰,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移送的当天。 (三)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 1.纳税人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货的当天。 2.带料加工,翻新改制的金银首饰,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受托方交货的当天。 (四)进口应税消费品 纳税人进口的应税消费品,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一)从价定率计税 消费税实行从价定率的方法计算应纳税额的,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 公式中的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包括应向购货方收取的增值税税款) (二)从量定额计税 消费税实行从量定额的办法计算应纳税额的,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定额税率 公式中的销售数量,是指应税消费品的数量。具体为:销售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移送使用数量;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为纳税人收回的应税消费品数量;进口的应税消费品,为海关核定的应税消费品进口征税数量。 (三)复合计税 消费税实行复合计税方法计算应纳税额的,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销售数量×定额税率 1.酒类产品计税方法 白酒计税办法实行从量定额和从价定率相结合计算应纳税额的复合计税办法。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销售数量×定额税率 2.卷烟计税方法 卷烟消费税计税办法实行从量定额和从价定率相结合计算应纳税额的复合计税办法。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销售数量×定额税率 (四)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 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按照纳税人生产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比例税率) 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自产自用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 (五)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按照受托方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l-比例税率) 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委托加工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 (六)进口应税消费品 进口的应税消费品,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比例税率) 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进口数量×消费税定额税率) ÷(1-消费税比例税率)。 关税完税价格,是指海关核定的关税计税价格。 (一)生物柴油免征消费税 (1)从2009年1月1日起,对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纯生物柴油免征消费税: ①生产原料中废弃的动物油和植物油用量所占比重不低于70%; ②生产的纯生物柴油符合国家《柴油机燃料调合生物柴油(BD100)》标准。 对不符合以上规定的生物柴油,或者以柴油、柴油组分调合生产的生物柴油照章征收消费税。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利用废弃的动植物油生产纯生物柴油免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10〕118号)所称“废弃的动物油和植物油”的范围明确如下: ①餐饮、食品加工单位及家庭产生的不允许食用的动植物油脂。主要包括泔水油、煎炸废弃油、地沟油和抽油烟机凝析油等。 ②利用动物屠宰分割和皮革加工修削的废弃物处理提炼的油脂,以及肉类加工过程中产生的非食用油脂。 ③食用油脂精炼加工过程中产生的脂肪酸、甘油脂及含少量杂质的混合物。主要包括酸化油、脂肪酸、棕榈酸化油、棕榈油脂肪酸、白土油及脱臭馏出物等。 ④油料加工或油脂储存过程中产生的不符合食用标准的油脂。 (二)航空煤油暂缓征收消费税 自2006年4月1日起,航空煤油暂缓征收消费税。 (三)石脑油、燃料油消费税退税 1.自2011年10月1日起,对生产石脑油、燃料油的企业(以下简称生产企业)对外销售的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石脑油、燃料油,恢复征收消费税。 2.自2011年10月1日起,生产企业自产石脑油、燃料油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按实际耗用数量暂免征消费税。 3、用石脑油、燃料油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产量占本企业用石脑油、燃料油生产产品总量的50%以上(含50%)的企业,享受财税〔2011〕87号规定的退(免)消费税政策。符合有关规定条件的企业,应到主管税务机关提请退(免)税资格认定。 4.自2011年10月1日起,对使用石脑油、燃料油生产乙烯、芳烃的企业(以下简称使用企业)购进并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石脑油、燃料油,按实际耗用数量暂退还所含消费税。 退还石脑油、燃料油所含消费税计算公式为: 应退还消费税税额=石脑油、燃料油实际耗用数量×石脑油、燃料油消费税单位税额。 使用企业所在地主管国家税务局(以下简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退税工作。主管税务机关根据使用企业石脑油、燃料油实际耗用量核定应退税金额,并开具“收入退还书”(预算科目为:101020121 成品油消费税退税),后附退税审批表、退税申请书等,送交当地国库部门。国库部门审核后从中央预算收入中退付税款。 注:乙烯类化工产品是指乙烯、丙烯、丁二烯及衍生品;芳烃类化工产品是指苯、甲苯、二甲苯、重芳烃、混合芳烃及衍生品。 (四)成品油生产企业生产自用油免征消费税 从2009年1月1日起,对成品油生产企业在生产成品油过程中,作为燃料、动力及原料消耗掉的自产成品油,免征消费税。对用于其他用途或直接对外销售的成品油照章征收消费税。 (五)废矿物油再生油品免征消费税 自2013年11月1日至2018年10月31日,对以回收的废矿物油为原料生产的润滑油基础油、汽油、柴油等工业油料按以下规定免征消费税: (1)废矿物油,是指工业生产领域机械设备及汽车、船舶等交通运输设备使用后失去或降低功效更换下来的废润滑油。 (2)纳税人利用废矿物油生产的润滑油基础油、汽油、柴油等工业油料免征消费税,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纳税人必须取得省级以上(含省级)环境保护部门颁发的《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且该证件上核准生产经营范围应包括“利用”或“综合经营”字样。生产经营范围为“综合经营”的纳税人,还应同时提供颁发《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的环境保护部门出具的能证明其生产经营范围包括“利用”的材料。 纳税人在申请办理免征消费税备案时,应同时提交污染物排放地环境保护部门确定的该纳税人应予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污染物排放地环境保护部门在此前6个月以内出具的该纳税人的污染物排放符合上述标准的证明材料。 纳税人回收的废矿物油应具备能显示其名称、特性、数量、接受日期等项目的《危险废物转移联单》。 生产原料中废矿物油重量必须占到90%以上。产成品中必须包括润滑油基础油,且每吨废矿物油生产的润滑油基础油应不少于0.65吨。 利用废矿物油生产的产品与利用其他原料生产的产品应分别核算。 (3)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的纳税人销售免税油品时,应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产品名称,并在产品名称后加注“(废矿物油)”。 (4)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的纳税人利用废矿物油生产的润滑油基础油连续加工生产润滑油,或纳税人(包括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的纳税人及其他纳税人)外购利用废矿物油生产的润滑油基础油加工生产润滑油,在申报润滑油消费税额时按当期销售的润滑油数量扣减其耗用的符合本通知规定的润滑油基础油数量的余额计算缴纳消费税。 (5)对未达到相应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被取消《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的纳税人,自发生违规排放行为之日或《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被取消之日起,取消其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免征消费税政策的资格,且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纳税人自发生违规排放行为之日起已申请并办理免税的,应予追缴。 (6)各级税务机关应采取严密措施,对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免征消费税政策的纳税人加强动态监管。凡经核实纳税人弄虚作假骗取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免征消费税政策的,税务机关追缴其此前骗取的免税税款,并自纳税人发生上述违法违规行为年度起,取消其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免征消费税政策的资格,且纳税人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发生违规排放行为之日,是指已由污染物排放地环境保护部门查证确认的、纳税人发生未达到应予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行为的当日。 (7)自2013年11月1日至本通知下发前,纳税人已经缴纳的消费税,符合本通知免税规定的予以退还。 (六)电池免征消费税 自2015年2月1日起,无汞原电池、金属氢化物镍蓄电池(又称“氢镍蓄电池”或“镍氢蓄电池”)、锂原电池、锂离子蓄电池、太阳能电池、燃料电池和全钒液流电池免征消费税。 2015年12月31日前对铅蓄电池缓征消费税;自2016年1月1日起,对铅蓄电池按4%税率征收消费税。 (七)涂料免征消费税 自2015年2月1日起,对施工状态下挥发性有机物(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VOC)含量低于420克/升(含)的涂料免征消费税。 ★温馨提示:消费税优惠的具体情况可参考深圳市国税局网站“办税服务-办税指南-税收优惠-消费税优惠办理”。 (一)申报期限 自2014年7月1日起,小规模纳税人消费税纳税期限改为按季度,申报期限为季度终了后15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内;一般纳税人仍按月申报消费税,申报期限为月度终了后15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内。[深圳做账(帐)报税、一般纳税人记账(帐)]小规模纳税人在季度内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自一般纳税人认定之日起,其消费税纳税期限调整为一个月。 (二)申报方式 可登陆深圳市国税局网站申报或到税局大厅申报。 (三)申报资料 具体资料请参考深圳市国税局网站“办税服务-办税指南-申报纳税-消费税申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