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我们
市场总监:134 1751 7993
市场一部:199 2490 3229
市场二部:132 4943 4917
市场三部:188 1903 1917
市场四部:134 1186 2305
市场五部:195 4055 1536
企业税源自查要点
发布日期:2015-06-26 23:48:35 点击数:1301次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15年度重点税源企业税收抽查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5〕217号)的要求,2015年全国重点税源企业税收抽查工作已经拉开帷幕。
本文由税海涛声长沙地税稽查局段文涛先生整理。
2015年全国重点税源企业自查参考提纲
自查期间,企业应按照税法规定对生产经营活动涉税问题进行全面自查,涵盖全部应纳税种。
一、增值税
(一)进项税额
1.用于抵扣进项税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真实合法;是否将开票单位与收款单位不一致或票面所记载货物、劳务和服务与实际不符的发票用于抵扣。
2.用于抵扣进项税额的运输发票(含货物运输增值税专用发票,下同)是否真实合法:是否将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非正常损失的货物、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运费作为进项税额抵扣;是否将与购进、销售货物无关的运费作为进项税额抵扣。
是否将开票方与承运方不一致的运输发票作为进项税额抵扣;是否将项目填写不齐全的运输发票作为进项税额抵扣。
是否擅自扩大运费抵扣基数,将不属于抵扣范围的发票金额如保险费等作为进项税额抵扣;取得运输发票的运输业务与购进货物的名称、数量是否匹配;有无取得虚开发票进行抵扣。
3.是否按规定使用农产品收购发票:是否扩大农产品范围,把采购的方木、枕木、道木、锯材等作为初级农产品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是否虚开农产品收购发票作为进项税额抵扣。
4.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是否真实合法;进口货物品种、数量等与实际生产是否相匹配。
5.是否按规定做进项税额转出:发生退货或取得销售折让是否按规定取得增值税红字专用发票并作进项税额转出;购进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所抵扣进项税额是否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是否存在将返利挂入其他应付款、其他应收款等往来账或冲减营业费用,而不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的情况。
6.是否存在“营改增”之前应取未取不得抵扣的营业税发票,而滞后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以抵扣进项税额的情形。
(二)销项税额
1.销售收入是否完整及时确认:是否存在以货易货、以货抵债未计收入的情况;是否存在取得的应税收入不确认的情况;是否存在销售收入长期挂账不确认收入的情况;是否存在收取外单位或个人水、电、汽等费用,不计少计收入的情况;是否将应收取的销售款项,先支付费用(如购货方的回扣、推销奖、营业费用、委托代销商品的手续费等),只将余款确认收入的情况;是否向购货方收取的各种价外费用(例如手续费、补贴、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运输装卸费等等)未按规定计提销项税额;对逾期未收回的包装物押金是否按规定计提销项税额,是否存在出售固定资产、副产品等不计、少计收入等情况。
2.是否存在视同销售未按规定计提销项税额的情况:是否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不计或少计应税收入;是否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用于投资、分配、无偿捐助、赠送及将外购的材料改变用途对外销售等而不计或少计应税收入。
3.是否存在开具不符合规定的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冲减应税收入的情况;发生销货退回、销售折让,开具的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和账务处理是否符合税法规定。
4.纳税人兼有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是否按规定适用税率或者征收率;分别核算销售额的,是否存在人为调整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销售额的情况;是否将高税率业务适用低税率;是否有应缴纳增值税项目的业务按营业税缴纳情况;视同提供应税服务业务是否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5.免税项目是否依法核算:增值税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货物、劳务和服务,是否符合税法的有关规定;有无擅自扩大免税范围的问题;兼营免税项目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其免税额、不予抵扣的进项税额计算是否准确;视同内销征税的出口货物是否申报纳税;按照税法规定应征收增值税的代购货物、代理进口货物的行为,是否缴纳了增值税。
6.设有两个以上的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到其他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用于销售,是否作销售处理;如未作销售,是否符合国税发〔1998〕137号文件有关规定。
以旧换新业务(金银首饰除外),是否按新货物同期销售价格确定销售额;还本销售业务是否存在以扣除还本支出确定销售额等情况。
关联企业之间,是否存在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业务往来收取或支付价格从而减少应税收入等情况。
二、营业税
重点检查是否存在以下问题:
(一)营业收入是否完整及时确认
1.现金收入不按规定入账。
2.不给客户开具发票,相应的收入不按规定入账。
3.收入长期挂账不转收入。
4.向客户收取的价外收费未依法纳税。
5.以劳务、资产抵债未并入收入纳税。
6.不按《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的时间确认收入,递延纳税义务。
(二)关联企业间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价格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申报纳税时不做调整。
(三)按税法规定负有营业税扣缴义务的扣缴义务人未依法履行扣缴税款义务。
(四)兼营不同税率的业务时,高税率业务适用低税率。
三、企业所得税
自查各项应税收入是否按规定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各项成本费用是否按规定税前扣除,应至少涵盖以下方面:
(一)收入方面
1.企业取得的各种收入是否按照税法规定及时确认应税收入。
2.是否存在视同销售行为未作纳税调整。
3.取得非货币性资产收益是否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4.企业从境外被投资企业取得的所得是否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计税;持有上市公司的非流通股份(限售股),在解禁之后出售股份取得的收入是否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5.是否存在利用往来账户、中间科目如“预提费用”等延迟实现应税收入或调整企业利润;收取的授权生产、商标权使用费等收入是否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6.是否存在各种减免流转税及补贴、收到政府奖励等未按规定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是否扩大免税收入范围,将债权性投资收益或持有上市公司流通股不满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作为免税收入申报。
7.是否存在接受捐赠的货币及非货币资产,未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8.是否存在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应并入而未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9.是否存在应属本单位的应税收入无偿转让给关联企业的情况。
10.售后回购业务符合确认收入条件的是否按售价确认收入,以旧换新业务是否按销售全额确认收入。
(二)成本费用方面
1.是否使用不符合税法规定的发票及凭证,列支成本费用;是否利用虚开发票或虚列人工费等虚增成本;是否税前列支应由其他纳税人负担的成本费用;是否将不征税收入对应的支出进行纳税调增。
2.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是否符合税法规定:是否符合合理性原则;是否存在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和拨缴的工会经费超过计税标准,未进行纳税调整的情况;是否存在预提上述三项费用,未进行纳税调整。
是否将不得列支的离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计入福利费未作纳税调整;计提的工会经费是否上缴工会部门并按规定取得合法票据。
是否超标准、超范围为职工支付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未进行纳税调整。是否应由基建工程、专项工程承担的社会保险等费用未予资本化;是否存在只提不缴纳、多提少缴虚列成本费用等问题。
3.是否超标准列支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未进行纳税调整;是否变通费用列支范围,将应记入业务招待费范畴的费用记入业务宣传费或会议费等支出项目。
4.是否存在从非金融机构借款利息支出超过按照金融机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未进行纳税调整的情况;是否存在应予资本化的利息支出列入当期损益予以税前扣除的情况;关联方利息支出是否符合税法规定。
5.管理费、手续费及佣金扣除是否符合规定:是否将回扣、提成、返利、进场费等计入手续费及佣金支出;收取对象是否是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中介机构及个人;税前扣除比例是否超过税法规定;子公司向母公司支付的管理性的服务费是否符合规定;是否以合同(或协议)形式明确了服务内容、收费标准及金额;母公司是否提供了相应服务;子公司是否实际支付费用。
6.是否存在不符合条件或超过标准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未进行纳税调整;是否将不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部门规定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金等支出予以税前扣除;跨年度列支的费用在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是否进行了纳税调整。
7.损失扣除是否符合规定:是否存在已作损失处理的资产,部分或全部收回的,未作纳税调整的情况;是否存在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有补偿的部分,未作纳税调整的情况。
8.资产的税务处理是否符合规定:是否擅自改变成本计价方法,调节利润,减少应纳税所得额;是否未按税法规定年限计提折旧,随意变更固定资产净残值和折旧年限;是否未按税法规定折旧方法计提折旧;是否存在租入固定资产的改良支出,未按规定期限摊销费用,未作纳税调整的情况;是否将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视同经营性租赁;是否一次性列支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物品及达到无形资产标准的管理系统软件;是否按照国家规定提取用于环境保护、生态恢复的专项资金;专项资金改变用途后,是否进行纳税调整。
9.税收优惠是否符合规定:高新技术企业享受优惠税率当年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要求,特别是高新产品(服务)收入占收入总额比例和研发费占收入总额比例是否达到有关标准;是否擅自扩大研究开发费用的列支范围,违规加计税前扣除。
10.企业重组税务处理是否符合规定:企业重组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和特殊性税务处理是否正确;企业转让股权的投资成本计税基础是否核算正确;企业资产评估增值相应的资产折旧及摊销是否符合规定;资产持有期间的增值减值是否违反规定调整了该资产的计税基础。
有债务重组事项发生的,是否在债务重组合同或协议生效时确认收入;有信托投资事项的,其信托投资收益中提取的“项目管理费”和“项目业绩报酬”是否并入收入总额;有股权转让事项的,是否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转让股权收入、股权转让所得;有资产处置事项的,内部处置的资产有无转移出境,转移出境时是否视同销售处理;企业对外处置的资产,是否及时足额视同销售处理。
(三)关联交易方面
是否存在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企业所得税的情况。
(四)扣缴预提所得税
境内企业向境外分配股利、支付租金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在境内有纳税义务的款项时,是否按规定代扣代缴预提所得税
四、个人所得税
自查以各种形式向个人支付的应税收入是否依法扣缴个人所得税:
(一)为职工超标准缴纳的年金、以年金等名义发放的津补贴、绩效奖金。
(二)为职工购买的各种商业保险。
(三)超标准为职工支付的养老、失业和医疗保险。
(四)超标准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
(五)以报销发票形式向职工支付的各种个人收入。
(六)车改、通信补贴。
(七)为职工个人所有的房产支付的暖气费、物业费。
(八)股票期权收入。实行员工股票期权计划的,员工在行权时获得的差价收益,是否按工薪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九)以非货币形式发放的个人收入是否扣缴个人所得税。
(十)企业为股东个人购买汽车是否扣缴个人所得税。
(十一)赠送给其他单位个人的礼品、礼金等是否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十二)是否按规定履行全员、全额代扣代缴义务。
五、房产税
(一)土地价值是否计入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
(二)是否存在与房屋不可分割的附属设施未计入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
(三)未竣工验收但已实际使用的房产是否缴纳房产税。
(四)无租使用房产是否按规定缴纳房产税。
(五)应予资本化的利息是否计入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
六、土地使用税
土地实际面积与土地使用证存有差异情况下,是否按照土地实际面积缴纳土地使用税。
七、印花税
(一)是否混淆合同性质,从低适用税率或擅自减少计税依据,[深圳做账(帐)报税、深圳代理记账(帐)]未按全部所载金额计税,将应税凭证划为非税凭证,漏缴印花税。
(二)是否应纳税凭证书立或领受时不进行贴花,而直到凭证生效日期才贴花,导致延期缴纳印花税。
(三)增加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后是否补缴印花税。
(四)未明确交易金额的合同,如框架性协议等,是否存在漏缴印花税的问题。
(五)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增加,是否对“资本公积”的增加部分贴花。
本文由税海涛声长沙地税稽查局段文涛先生整理。
2015年全国重点税源企业自查参考提纲
自查期间,企业应按照税法规定对生产经营活动涉税问题进行全面自查,涵盖全部应纳税种。
一、增值税
(一)进项税额
1.用于抵扣进项税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真实合法;是否将开票单位与收款单位不一致或票面所记载货物、劳务和服务与实际不符的发票用于抵扣。
2.用于抵扣进项税额的运输发票(含货物运输增值税专用发票,下同)是否真实合法:是否将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非正常损失的货物、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运费作为进项税额抵扣;是否将与购进、销售货物无关的运费作为进项税额抵扣。
是否将开票方与承运方不一致的运输发票作为进项税额抵扣;是否将项目填写不齐全的运输发票作为进项税额抵扣。
是否擅自扩大运费抵扣基数,将不属于抵扣范围的发票金额如保险费等作为进项税额抵扣;取得运输发票的运输业务与购进货物的名称、数量是否匹配;有无取得虚开发票进行抵扣。
3.是否按规定使用农产品收购发票:是否扩大农产品范围,把采购的方木、枕木、道木、锯材等作为初级农产品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是否虚开农产品收购发票作为进项税额抵扣。
4.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是否真实合法;进口货物品种、数量等与实际生产是否相匹配。
5.是否按规定做进项税额转出:发生退货或取得销售折让是否按规定取得增值税红字专用发票并作进项税额转出;购进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所抵扣进项税额是否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是否存在将返利挂入其他应付款、其他应收款等往来账或冲减营业费用,而不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的情况。
6.是否存在“营改增”之前应取未取不得抵扣的营业税发票,而滞后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以抵扣进项税额的情形。
(二)销项税额
1.销售收入是否完整及时确认:是否存在以货易货、以货抵债未计收入的情况;是否存在取得的应税收入不确认的情况;是否存在销售收入长期挂账不确认收入的情况;是否存在收取外单位或个人水、电、汽等费用,不计少计收入的情况;是否将应收取的销售款项,先支付费用(如购货方的回扣、推销奖、营业费用、委托代销商品的手续费等),只将余款确认收入的情况;是否向购货方收取的各种价外费用(例如手续费、补贴、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运输装卸费等等)未按规定计提销项税额;对逾期未收回的包装物押金是否按规定计提销项税额,是否存在出售固定资产、副产品等不计、少计收入等情况。
2.是否存在视同销售未按规定计提销项税额的情况:是否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不计或少计应税收入;是否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用于投资、分配、无偿捐助、赠送及将外购的材料改变用途对外销售等而不计或少计应税收入。
3.是否存在开具不符合规定的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冲减应税收入的情况;发生销货退回、销售折让,开具的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和账务处理是否符合税法规定。
4.纳税人兼有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是否按规定适用税率或者征收率;分别核算销售额的,是否存在人为调整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销售额的情况;是否将高税率业务适用低税率;是否有应缴纳增值税项目的业务按营业税缴纳情况;视同提供应税服务业务是否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5.免税项目是否依法核算:增值税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货物、劳务和服务,是否符合税法的有关规定;有无擅自扩大免税范围的问题;兼营免税项目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其免税额、不予抵扣的进项税额计算是否准确;视同内销征税的出口货物是否申报纳税;按照税法规定应征收增值税的代购货物、代理进口货物的行为,是否缴纳了增值税。
6.设有两个以上的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到其他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用于销售,是否作销售处理;如未作销售,是否符合国税发〔1998〕137号文件有关规定。
以旧换新业务(金银首饰除外),是否按新货物同期销售价格确定销售额;还本销售业务是否存在以扣除还本支出确定销售额等情况。
关联企业之间,是否存在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业务往来收取或支付价格从而减少应税收入等情况。
二、营业税
重点检查是否存在以下问题:
(一)营业收入是否完整及时确认
1.现金收入不按规定入账。
2.不给客户开具发票,相应的收入不按规定入账。
3.收入长期挂账不转收入。
4.向客户收取的价外收费未依法纳税。
5.以劳务、资产抵债未并入收入纳税。
6.不按《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的时间确认收入,递延纳税义务。
(二)关联企业间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价格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申报纳税时不做调整。
(三)按税法规定负有营业税扣缴义务的扣缴义务人未依法履行扣缴税款义务。
(四)兼营不同税率的业务时,高税率业务适用低税率。
三、企业所得税
自查各项应税收入是否按规定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各项成本费用是否按规定税前扣除,应至少涵盖以下方面:
(一)收入方面
1.企业取得的各种收入是否按照税法规定及时确认应税收入。
2.是否存在视同销售行为未作纳税调整。
3.取得非货币性资产收益是否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4.企业从境外被投资企业取得的所得是否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计税;持有上市公司的非流通股份(限售股),在解禁之后出售股份取得的收入是否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5.是否存在利用往来账户、中间科目如“预提费用”等延迟实现应税收入或调整企业利润;收取的授权生产、商标权使用费等收入是否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6.是否存在各种减免流转税及补贴、收到政府奖励等未按规定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是否扩大免税收入范围,将债权性投资收益或持有上市公司流通股不满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作为免税收入申报。
7.是否存在接受捐赠的货币及非货币资产,未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8.是否存在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应并入而未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9.是否存在应属本单位的应税收入无偿转让给关联企业的情况。
10.售后回购业务符合确认收入条件的是否按售价确认收入,以旧换新业务是否按销售全额确认收入。
(二)成本费用方面
1.是否使用不符合税法规定的发票及凭证,列支成本费用;是否利用虚开发票或虚列人工费等虚增成本;是否税前列支应由其他纳税人负担的成本费用;是否将不征税收入对应的支出进行纳税调增。
2.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是否符合税法规定:是否符合合理性原则;是否存在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和拨缴的工会经费超过计税标准,未进行纳税调整的情况;是否存在预提上述三项费用,未进行纳税调整。
是否将不得列支的离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计入福利费未作纳税调整;计提的工会经费是否上缴工会部门并按规定取得合法票据。
是否超标准、超范围为职工支付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未进行纳税调整。是否应由基建工程、专项工程承担的社会保险等费用未予资本化;是否存在只提不缴纳、多提少缴虚列成本费用等问题。
3.是否超标准列支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未进行纳税调整;是否变通费用列支范围,将应记入业务招待费范畴的费用记入业务宣传费或会议费等支出项目。
4.是否存在从非金融机构借款利息支出超过按照金融机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未进行纳税调整的情况;是否存在应予资本化的利息支出列入当期损益予以税前扣除的情况;关联方利息支出是否符合税法规定。
5.管理费、手续费及佣金扣除是否符合规定:是否将回扣、提成、返利、进场费等计入手续费及佣金支出;收取对象是否是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中介机构及个人;税前扣除比例是否超过税法规定;子公司向母公司支付的管理性的服务费是否符合规定;是否以合同(或协议)形式明确了服务内容、收费标准及金额;母公司是否提供了相应服务;子公司是否实际支付费用。
6.是否存在不符合条件或超过标准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未进行纳税调整;是否将不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部门规定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金等支出予以税前扣除;跨年度列支的费用在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是否进行了纳税调整。
7.损失扣除是否符合规定:是否存在已作损失处理的资产,部分或全部收回的,未作纳税调整的情况;是否存在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有补偿的部分,未作纳税调整的情况。
8.资产的税务处理是否符合规定:是否擅自改变成本计价方法,调节利润,减少应纳税所得额;是否未按税法规定年限计提折旧,随意变更固定资产净残值和折旧年限;是否未按税法规定折旧方法计提折旧;是否存在租入固定资产的改良支出,未按规定期限摊销费用,未作纳税调整的情况;是否将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视同经营性租赁;是否一次性列支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物品及达到无形资产标准的管理系统软件;是否按照国家规定提取用于环境保护、生态恢复的专项资金;专项资金改变用途后,是否进行纳税调整。
9.税收优惠是否符合规定:高新技术企业享受优惠税率当年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要求,特别是高新产品(服务)收入占收入总额比例和研发费占收入总额比例是否达到有关标准;是否擅自扩大研究开发费用的列支范围,违规加计税前扣除。
10.企业重组税务处理是否符合规定:企业重组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和特殊性税务处理是否正确;企业转让股权的投资成本计税基础是否核算正确;企业资产评估增值相应的资产折旧及摊销是否符合规定;资产持有期间的增值减值是否违反规定调整了该资产的计税基础。
有债务重组事项发生的,是否在债务重组合同或协议生效时确认收入;有信托投资事项的,其信托投资收益中提取的“项目管理费”和“项目业绩报酬”是否并入收入总额;有股权转让事项的,是否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转让股权收入、股权转让所得;有资产处置事项的,内部处置的资产有无转移出境,转移出境时是否视同销售处理;企业对外处置的资产,是否及时足额视同销售处理。
(三)关联交易方面
是否存在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企业所得税的情况。
(四)扣缴预提所得税
境内企业向境外分配股利、支付租金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在境内有纳税义务的款项时,是否按规定代扣代缴预提所得税
四、个人所得税
自查以各种形式向个人支付的应税收入是否依法扣缴个人所得税:
(一)为职工超标准缴纳的年金、以年金等名义发放的津补贴、绩效奖金。
(二)为职工购买的各种商业保险。
(三)超标准为职工支付的养老、失业和医疗保险。
(四)超标准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
(五)以报销发票形式向职工支付的各种个人收入。
(六)车改、通信补贴。
(七)为职工个人所有的房产支付的暖气费、物业费。
(八)股票期权收入。实行员工股票期权计划的,员工在行权时获得的差价收益,是否按工薪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九)以非货币形式发放的个人收入是否扣缴个人所得税。
(十)企业为股东个人购买汽车是否扣缴个人所得税。
(十一)赠送给其他单位个人的礼品、礼金等是否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十二)是否按规定履行全员、全额代扣代缴义务。
五、房产税
(一)土地价值是否计入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
(二)是否存在与房屋不可分割的附属设施未计入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
(三)未竣工验收但已实际使用的房产是否缴纳房产税。
(四)无租使用房产是否按规定缴纳房产税。
(五)应予资本化的利息是否计入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
六、土地使用税
土地实际面积与土地使用证存有差异情况下,是否按照土地实际面积缴纳土地使用税。
七、印花税
(一)是否混淆合同性质,从低适用税率或擅自减少计税依据,[深圳做账(帐)报税、深圳代理记账(帐)]未按全部所载金额计税,将应税凭证划为非税凭证,漏缴印花税。
(二)是否应纳税凭证书立或领受时不进行贴花,而直到凭证生效日期才贴花,导致延期缴纳印花税。
(三)增加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后是否补缴印花税。
(四)未明确交易金额的合同,如框架性协议等,是否存在漏缴印花税的问题。
(五)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增加,是否对“资本公积”的增加部分贴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