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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纳公积金的单位需要变更单位信息的需如何处理?单位信息变更业务办理指南
发布日期:2015-06-05 07:15:48 点击数:1497次
事项说明 | 单位名称、单位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等信息发生改变,单位需要办理单位信息变更业务。 单位信息变更业务分为单位备案类信息变更和单位核准类信息变更: (1)单位备案类信息:单位地址、邮政编码、行业代码、所属行政区域、单位成立时间、公积金业务经办部门、资格类型、隶属关系、经济类型、上级主管部门联系电话、联系人姓名、联系人固定电话、联系人电子邮箱、联系人移动电话、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联系电话、上级主管部门名称等。 (2)单位核准类信息:单位名称、组织机构代码、性质分类、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证件类型、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证件号码、社保单位编号、工商注册号、托收日(缴存日)、是否托收、公积金首次托收月、托收账户开户银行、托收账户银行账号、托收账户名称等。 |
办理地点 | 网上办事大厅或公积金业务银行网点 |
办理方式 | 单位备案类信息变更: 方式一:网上办结;方式二:网上申报,柜台办结;方式三:柜台办结。 单位核准类信息变更: 方式二:网上申报,柜台办结;方式三:柜台办结。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办理时限 | 当场办结 |
政策法规依据 |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 《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暂行规定(试行)》 |
申请材料 | (1)《深圳市住房公积金单位信息变更申请表》一份; (2)单位核准类信息变更按照下列情形需提供以下相应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一份,须加盖单位公章: ①单位名称、性质分类、工商注册号、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等信息变更的: 国家机关应当提供单位设立的批准文件; 事业单位应当提供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核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 企业及其经营性分支机构、办事处应当提供工商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营业执照》副本或《外商投资企业办事机构注册证》; 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提供民政部门核发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社会团体应当提供民政部门核发的《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 选择托收方式的单位如单位名称变更还需重新签订《深圳市住房公积金委托收款协议书》一式三份; ②组织机构代码变更的: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正本或副本; ③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登记信息变更的:提供《单位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和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件复印件一份,须加盖单位公章; ④汇缴方式变更为托收,或者托收账户开户银行、托收日、托收账户银行账号、托收账户名称变更的,须重新签订银行托收协议,提供《深圳市住房公积金委托收款协议书》一式三份; (3)专办员身份证原件及公积金联名卡。 |
备注 | |
相关表格 | 《深圳市住房公积金单位信息变更申请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