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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技术企业
发布日期:2015-05-17 15:46:33 点击数:1262次 信息来源:http://www.szgs.gov.cn/art/2014/9/1/art_1385_26412.html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标准 涉及国税税种和主要税收优惠 主要涉税业务事项 一、开业 二、经营期间 三、结业 涉税优惠案例说明 温馨提醒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标准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1年以上的居民企业。 ★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应按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的规定向认定机构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自颁发证书之日起有效期为3年。企业应在期满前3个月内提出复审申请,不提出复审申请或复审不合格的,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到期自动失效。
一、增值税 经营范围中涉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 自2012年11月起,至2014年8月为止,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的以下服务已分步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交通运输业,邮政业,电信服务业以及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等部分现代服务业。
二、消费税 经营范围中涉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进口及销售下列消费品:烟、酒及酒精、化妆品、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鞭炮和烟火、成品油、汽车轮胎、摩托车、小汽车、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游艇、本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等产品。 三、企业所得税 1.低税率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过渡性税收优惠(两免三减半) 深圳经济特区内在2008 年1月1日(含)以后完成登记注册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在经济特区内取得的所得,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3.研发费加计扣除 高新技术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4.固定资产加速折旧 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可以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高新技术企业购进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 ★企业所得税过渡性税收优惠政策与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定期减免税和减低税率类优惠存在交叉的,由企业选择最优惠的政策执行,不得叠加享受,且一经选择,不得改变。
◆ 主要涉税业务事项 ★开业期间涉税业务包括:设立税务登记; ★经营期间主要涉税业务包括:变更税务登记、代开发票、发票领购、发票开具、申报缴税、税收优惠备案、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结业期间涉税业务包括:注销税务登记。
一、开业 (一)设立税务登记 从事生产经营的高新技术企业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办理税务登记。 ★领购税务登记证时免收工本费。 (二)税种核定 高新技术企业在办理设立税务登记时,税务机关会进行税种核定。在国税征管范围内涉及的主要税种有: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 ★ 对应的经营范围主要包括:技术研发、生产、销售等。
二、经营期间 (一)变更税务登记 高新技术企业在经营期间已在工商行政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自办理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登记。 (二)发票事项 高新技术企业使用发票应根据税务机关核定的发票种类、数量以及购票方式领购,并通过相关的开票软件进行开具,或者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限小规模纳税人,一般纳税人不得代开发票)。 ★企业领购发票时免收发票工本费,衔头发票印制费用由申请印制企业和印刷企业结算。 (三)申报缴税事项 高新技术企业应按期申报缴税。目前可采用的申报方式有:直接上门申报、网上申报。 ★高新技术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应于各月份终了后15日内(逢法定节假日顺延)办理增值税、消费税申报;高新技术企业中的小规模纳税人应于各季度终了后15日内(逢法定节假日顺延)办理增值税、消费税申报。 ★高新技术企业应于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逢节假日顺延)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于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四)税收优惠事项 企业所得税 纳税人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后,应按照规定进行备案后享受相关税收优惠。 纳税年度终了后至报送年度纳税申报表以前,已办理上述优惠备案的企业还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3号)有关规定进行年度备案,年度备案后,方可在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高新技术企业享受税收优惠的条件发生变化,应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税务机关报告;不再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未依法纳税的,主管税务机关将予以追缴。 (五)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年应税销售额达到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提出申请并且同时符合以下申请条件,也可申请认定: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
三、结业 注销税务登记 高新技术企业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高新技术企业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例一:深圳特区内(非宝安、龙岗、光明、坪山区)某2008年1月2日成立的企业,已于成立当年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假设该纳税人2009年被认定为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并且2009—2014年一直为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这期间各年的应纳税所得额均为100万元(来源于特区内),那么各年的应纳企业所得税额计算如下: 一、2008年,纳税人未取得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不能享受高新技术企业优惠。 二、2009年,纳税人在按规定办理“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的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备案后,2009-2012年可享受“两免三减半”过渡性税收优惠的剩余期间的优惠政策(即“一免三减半”)。 2009年应纳企业所得税=0万元(全免) 2010年应纳企业所得税=100×50%×25%=12.5万元。 2011年、2012年计算同2010年 三、2013年纳税人定期减免税享受完毕,在按规定办理“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低税率税收优惠”备案后,可以继续享受15%的高新技术企业税率优惠。 2013年应纳企业所得税=100×15%=15万元 2014年计算同2013年 例二:如果上例中企业全部所得均来源于特区外,则不能享受高新技术企业过渡性优惠政策。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企业可以从2009年开始申请办理“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低税率税收优惠”备案,享受15%的高新技术企业税率优惠;各年的应纳企业所得税额计算如下: 2009年应纳企业所得税=100×15%=15万元 2010-2014年计算同2009年
◆ 温馨提示 高新技术企业未按规定的期限办理设立税务登记、变更税务登记及注销税务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高新技术企业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高新技术企业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或者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0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