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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改制产生的资产评估增值是否缴纳企业所得税?关于改制产生的资产评估增值是否要交税?
发布日期:2015-04-21 07:03:13 点击数:992次
问:我公司由于改制,发生资产评估增值。请问增值部分是否缴纳企业所得税?依据是什么?
答:《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企业的各项资产,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投资资产、存货等,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
前款所称历史成本,是指企业取得该项资产时实际发生的支出。
企业持有各项资产期间资产增值或者减值,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确认损益外,不得调整该资产的计税基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一)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
(二)用于交际应酬;
(三)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
(四)用于股息分配;
(五)用于对外捐赠;
(六)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六条规定,企业转让资产,该项资产的净值,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所称企业以非货币形式取得的收入,应当按照公允价值确定收入额。前款所称公允价值,是指按照市场价格确定的价值。第七十四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六条所称资产的净值和第十九条所称财产净值,是指有关资产、财产的计税基础减除已经按照规定扣除的折旧、折耗、摊销、准备金等后的余额。
《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第三条规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满足一定条件的,应当以公允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公允价值与换出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根据上述规定,一是企业的资产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资产持有期间的增值或者减值除特殊规定外不改变其历史成本;二是企业发生将资产进行非货币性交换,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将资产所有权转移的情形,应视同销售按公允价值确认收入。
因此,贵公司因改制对资产进行评估时,如果评估后该项资产的所有权仍属于贵公司, [ 深圳代理记账(帐) ]其资产的计税成本不变,资产评估增值部分不缴纳企业所得税;如果评估后该项资产用于对外投资等情形改变了资产的所有权,贵公司应按资产的公允价值确认收入、按历史成本确认资产的计税基础减除已经按照规定扣除的折旧、折耗、摊销、准备金等后的余额作为扣除项目,计缴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