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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名称的一般规定有哪些?
发布日期:2015-04-01 09:04:05 点击数:1513次
一般性规定:
(一)企业名称不得含有下列内容和文字:
1、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
2、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
3、外国国家(地区)名称、国际组织名称;
4、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群众组织名称、社会团体名称及部队番号;
5、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
(二)企业名称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规范的汉字,不得使用汉语拼音字母、阿拉伯数字,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在名称中间使用“国际”字样的,“国际”不能作字号或经营特点,只能作为经营特点的修饰语,并应符合行业用语的习惯,如国际贸易、[小企业代理记账(帐)]国际货运代理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