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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歌征集获奖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关于会歌征集获奖如何交纳税?
发布日期:2015-03-14 09:57:58 点击数:1317次
提问:各地在筹办全国或省市级运动会时,为充分展示其体育事业发展的成果和新形象,提升运动会的文化内涵和综合效益,通常会采取面向全国公开征集运动会会徽、会歌、吉祥物和主题口号等形式,同时征集方会对入选或获奖作品所给予的物质奖励采取由征集方代扣代缴或由获奖者自行缴纳个人所得税方式。请问,此种个人所得税适用税目、税率及计税依据如何确定?
解答:从作品权属而言,上述会徽、会歌、吉祥物和主题口号等形式所有入选作品或获奖作品的著作权归征集方独家所有,一次支付酬金,永久使用,这里的著作权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及实施条件所界定作品中的诸如文字作品、音乐作品和模型作品等。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的规定,个人提供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不包括稿酬所得)、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项目中的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 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另外,对个人转让著作权,无论是“营改增”前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若干项目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1994〕2号)[深圳公司注册]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的规定,均免征营业税和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