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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变更登记/变更税务登记证
发布日期:2015-03-09 07:16:58 点击数:1195次
一、登记内容
对办理税务变更登记的核准。
二、设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1992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订)第十六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2002年9月7日国务院令第362号发布)第十四条;
(三)《税务登记管理办法》(2003年12月17日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发布)第三章。
三、登记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纳税人可直接到全市国、地税办税服务厅税务登记窗口申请。
四、登记条件
(一)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且已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自工商行政机关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变更登记;
(二)纳税人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或者其变更登记的内容与工商登记内容无关的,应当自税务登记内容实际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或者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布变更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变更登记。
法律依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
五、申请材料
1. 变更纳税人名称
(1)《税务登记变更表》
(2)营业执照或其他执业证件副本(原件、复印件)
(3)国地税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原件)
2. 变更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业主)
(1)《税务登记变更表》
(2)营业执照或其他执业证件副本(原件、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业主)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
(4)国地税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原件)
3. 变更地址
(1)《税务登记变更表》
(2)营业执照或其他执业证件副本(原件、复印件)
(3)国地税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原件)
(4)注册地址及生产经营地址证明。具体包括:产权证明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房屋租赁合同及《房屋租赁凭证》、场所使用证明。
4. 变更经营范围
(1)《税务登记变更表》
(2)营业执照或其他执业证件副本(原件、复印件)
(3)国地税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原件)
5. 变更注册资本
(1)《税务登记变更表》
(2)营业执照或其他执业证件副本(原件、复印件)
(3)国地税税务登记证(副本查验)
(4)新章程(复印件)
6. 变更投资方
(1)《税务登记变更表》
(2)营业执照或其他执业证件副本(原件、复印件)
(3)国地税税务登记证(副本查验)、
(4)新章程(复印件)
7. 变更注册类型
(1)《税务登记变更表》
(2)营业执照或其他执业证件副本(原件、复印件)
(3)国地税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原件)、
(4)新章程(复印件)
(5)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 (内资企业变外资企业提供)
(6)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 (内资企业变外资【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提供)
8. 变更工商注册号
(1)《税务登记变更表》
(2)营业执照或其他执业证件副本(原件、复印件)
(3)国地税税务登记证(副本查验)、
9. 变更经营期限
(1)《税务登记变更表》
(2)营业执照或其他执业证件副本(原件、复印件)
(3)国地税税务登记证(副本查验)
10. 增加分支机构
(1)《税务登记变更表》
(2)分支机构营业执照或其他执业证件副本(原件、复印件)
(3)总机构国地税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原件、复印件)
(4)分支机构国地税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原件、复印件)
11. 其他变更事项
(1)《税务登记变更表》
(2)国地税税务登记证(副本查验)
六、申请表格
《税务登记变更表》。
上述表格可到主管税务机关免费领取,或在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网站(网址:www.szds.gov.cn)上免费下载。
七、登记申请受理机关
全市国、地税办税服务厅
八、登记决定机关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九、登记程序
(一)纳税人备齐申请资料交全市国、地税办税服务厅税务登记受理窗口;
(二)税务机关审查;
(三)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到全市国、地税办税服务厅税务登记受理窗口领取审批文书。
十、登记时限
20个工作日。
十一、登记证件及有效期限
无许可证件,一次批准,一次有效。
十二、登记的法律效力
经批准后税务机关给予有关税务登记内容办理变更。
十三、收费
不收费。
十四、年审或年检
无。[专业财务代理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