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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联合办理税务登记实施办法》的公告的公告解读
发布日期:2015-02-27 18:53:53 点击数:1112次 信息来源:http://www.szgs.gov.cn/szgs/wxtx/201501/6d731459284348fea2dd1799fdb4a32e.shtml
本公告制定的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税务登记管理办法》(2003年12月17日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公布,根据2014年12月27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国税发〔2006〕3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的通知》(税总发〔2014〕15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圳商事登记制度改革涉及税务登记问题的批复》(税总函〔2013〕177号)。
二、本公告的主要内容
主要内容有六项:联合办理税务登记范围、业务规则、报送资料、工作流程、办理时限、处罚标准。
三、联合办理税务登记的具体范围
联合办理税务登记范围包括:设立税务登记(包括单位纳税人、个体经营纳税人、临时税务登记)、首次税种核定、变更税务登记(含跨区迁移)、注销税务登记、税务登记违法违章处理、证件遗失处理、验换证管理。
四、纳税人注意事项
纳税人需要了解联合办理税务登记的具体范围、流程、资料、时限等具体内容,并按规定提交齐全的资料,按时办理,避免受到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