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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
发布日期:2015-02-26 11:20:39 点击数:1051次
个人所得税
哪些个人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一、在我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我国境内习惯性居住者),或者无住所而在我国境内居住满1年的个人,应当就其从我国境内、境外取得的全部所得纳税。
第二、在我国境内无住所,但是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我国境内连续或者累计 居住不超过90天的个人,其来源于我国境内的所得,又境外雇主支付并且不由 该雇主在我国境内的机构、场所负担的部分,免纳个人所得税。
以上所说的在我国境内居住满1年,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握国境内居住 365天。在一个纳税年度中一次不超过0天或者多次累计不超过90天的临时 离境,不扣减日数。
上述纳税年度,从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纳税人取得的以下所得,不论支付地点是否在我国境内,均为来源于我国境 内的所得:
第一、因任职、受雇、履约等而在我国境内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
第二、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我国境内使用取得的所得;
第三、转让我国境内的建筑物、土地使用权等财产或者在我国境内转让其他 财产取得的所得;
第四、许可各种特许权在我国境内使用取得的所得;
第五、从我国境内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 所得。
个人取得的哪些所得应当缴纳所得税?
即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业、事业单位的承包经 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国务院财政部分确定征税 的其他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