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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资企业变更为外资企业需要准备的资料
发布日期:2015-11-07 22:44:38 点击数:1296次 信息来源:http://www.szscjg.gov.cn/xxgk/ywgz/zcdjgl/yxzrgs/200809/t20080916_44168.htm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核对原件);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和全部副本;
4、企业关于变更事项的决议或决定(公司决定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盖公章)(原件1份);
5、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原件1份)及审批机关的批准证书副本(1)(原件1份)(注:可由我局通过监察局共享系统查验相关信息的,可无需提交;否则需提交纸质文件);
6、审批机关批准的章程修正案(原件1份);[深圳做账(帐)报税、小规模纳税记账(帐)]
7、新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核对原件);【属外国投资者的,须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当地使(领)馆认证(原件1份);属港、澳地区投资者的,须经中国委托公证人认证(原件1份),并经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中国法律服务(澳门)有限公司加盖转递专用章;属台湾地区投资者的,须经当地公证机构公证并经广东省公证员协会核验(原件1份);外国自然人股东已进入境内的可以提交有近期入境记录的护照复印件(验原件)。属中方投资者的,须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复印件1份)(须加盖该法人企业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注:投资者为深圳市商事主体的可以免提交主体资格证明);
8、新外方投资者签署的《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及被授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字,投资者为深圳市商事主体的可以免提交主体资格证明);
9、股权转让协议(原件1份)(经公证、见证机构公证或见证的股权转让协议,划转股权的提交有权审批部门的划转文件,法院强制执行的提交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原件1份)(注:可由我局通过监察局共享系统查验相关信息的,可无需提交;否则需提交纸质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