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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信息网络安全审核
发布日期:2015-08-07 05:36:40 点击数:1747次 信息来源:http://www.szga.gov.cn/ZWGK/YWGZ/WLGL/201305/t20130523_32760.htm
事项内容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信息网络安全审核 |
法律依据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
数量及方式 |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可。 |
条 件 | 1、已取得《营业执照》; 2、有健全、完善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措施; 3、依法接入互联网; 4、按要求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建设标准完成了病毒防治系统、实名登记系统、网络安全审计管理系统、视频监控系统的安装与调试,并运行正常; 5、有与经营活动相适应并通过公安部门培训的计算机安全员。 |
申请材料 | 1、填写《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登记表》(填写标准参见范本); |
申请表格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登记表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登记表(样表) |
申请受理机关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信息网络安全审核,由网吧所在地所属行政区公安分局受理。投诉电话统一为:84452812,工作时间统一为:工作日上午9点至12点,下午2点至6点。各区申请材料受理窗口具体信息详见附件。 |
决定机关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信息网络安全审核,由网吧所在地所属行政区公安分局决定。 |
联系电话 | 0755-88899110 |
程 序 | 1、在规定的受理期限内,接受申请。 2、申请人向受理机关提交申请材料——受理机关进行审查。经审查同意的予以受理,发给受理回执;经审查后不同意的,作出书面答复。 3、受理机关经现场检查、审核,同意的发给《深圳市公安局网络安全检查意见书》;不同意的,作出书面答复。 |
时 限 | 承诺时限: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办结,法定时限: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的规定20个工作日办结。 |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 《深圳市公安局网络安全检查意见书》,证件长期有效。 |
法律效力 | 经公安网监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获得《深圳市公安局网络安全检查意见书》。 |
收 费 | 不收费 |
年审或年检 | 无年审 |
网上预约 | 无 |
网上受理 | 互联网上服营场所信息网络安全申请 |
状态查询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信息网络安全审核状态查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