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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企业公示信息的公告
发布日期:2015-03-07 12:07:40 点击数:1207次 信息来源:http://www.szcredit.com.cn/web/NewsInfo.aspx?id=2015126112712
深市监公告〔2015〕2号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凡在我市登记注册的企业,都应自行向社会公示相关信息。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企业应当自下列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企业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一)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
(二)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
(三)行政许可取得、变更、延续信息;
(四)知识产权出质登记信息;
(五)受到行政处罚的信息;
(六)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
二、企业通过登录“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网址:http://www.szscjg.gov.cn)企业信息公示系统自行填报,我局通过商事主体信用信息查询平台向社会公示。
三、企业发现其公示的信息不正确的,应当及时更正;更正前后的信息同时公示。
四、我局将依法组织对企业公示信息的情况进行抽查。抽查结果通过商事主体信用信息查询平台向社会公布。
五、企业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或企业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我局将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处理。
特此公告。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5年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