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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将对未履行公示义务的失信企业实施信用惩戒
发布日期:2015-03-07 12:05:08 点击数:1159次 信息来源:http://www.szcredit.com.cn/web/NewsInfo.aspx?id=201534112121
抽查企业公示信息专项行动将深入贯彻《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一条例五规章”,落实商事制度改革“宽进严管”要求,抽查企业公示信息,依法监管企业未履行公示义务的失信行为,实施信用惩戒。
抽查内容包括:企业的联络信息、存续状态信息、对外投资信息、出资信息、股权变更信息、网站信息、生产经营信息、行政许可信息、知识产权出质登记信息、受到行政处罚信息等年报信息和即时信息。
抽查结果将在省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示。对检查正常的企业,在检查结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检查结果记录在被检查企业的公示信息中。对检查中发现存在问题的企业,将区分不同情况,严格按照相关规定的程序、时限、权限,分别作出责令限期履行公示义务、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在公示系统公示等处理。检查中发现属于相关部门职权范围内的违法行为,将依法移送相关部门。
合同格式条款整治行动将认真履行《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赋予的监管职能,重点整治“霸王条款”,依法查处经营者利用不平等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推进诚信建设。
3月1日至3月31日,组织人员对消费者反映问题比较集中的银行、电信、供水、供电、供暖、供气、旅游、家庭住宅装修装饰等行业和领域的合同格式条款进行调查摸底,收集有关格式合同文本(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告示、服务单据、商务信函等样本,或通过消费者协会和12315系统了解消费者投诉热点、反映或举报的主要问题,集中归纳梳理利用合同格式条款进行不公平交易、强制交易,侵害消费者权益的具体表现形式。4月1日至8月31日,开展专项执法行动,对整治行动中发现的经营者利用合同“霸王条款”减轻或者免除自身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等三类违法行为,要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等法律、规章的规定进行查处,净化消费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