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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贸市场内经营者是否需要缴纳集贸市场管理费?
发布日期:2015-10-12 22:46:15 点击数:1972次 信息来源:http://app01.szaic.gov.cn/12315/pub/knowledge!viewHtml?id=DBBEB85D-A434-4936-B055-7A50472C51C6&categoryId=18F3DA57-382B-41A9-A4FF-1F79DE6D5979&searchWord=
依据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国家工商总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停止征收个[深圳做账(帐)报税、小企业代理记账(帐)]体工商户管理费和集贸市场管理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08]61号)与国家工商总局《关于认真做好停止征收“两费”工作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的通知》(工商明电[2008]54号)文件规定,依据国务院1983年颁布的《城乡集市贸易管理办法》而依法征收的集贸市场管理费,从2008年9月1日起,一律停止征收,严禁以任何名目和理由变相收费,已经超期提前征收的多余款项要坚决退还,即农贸市场内的经营者无需缴纳市场管理费。 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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