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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会计师事务所的体制
发布日期:2015-02-12 20:12:08 点击数:1569次
关于会计师事务所体制改革中组织形式的选择,就世界范围来看,会计师事务所有多种组织形式。目前,我国《注册会计师法》规定,合伙制和有限责任制为会计师事务所的法定组织形式。本文拟对这两种组织形式进行比较,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寻找出一种适合我国会计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
一、合伙制与有限责任制的比较
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注册会计师组成的合伙组织。合伙人按出资比例或协定,以个人财产承担会计师事务所的债务,并且,合伙人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有限责任制会计师事务所是由一定数量的股东出资组成,每个股东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会计师事务所承担责任,事务所以其全部财产对事务所的债务承担责任。合伙制与有限责任制相比,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点:
(-)出资者所负的责任不同。在合伙制形式下,当合伙制事务所发生索赔案件时,合伙人首先以事务所的合伙财产按其承担债务的比例来清偿。如果不足,则要以个人财产或家庭共有财产来清偿。并且,各合伙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相比之下,有限责任制对投资人的约束力就要小得多,事务所的财产与出资者的个人财产分离,出资者仅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因此,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承担的风险和责任比合伙制小得多。
(二)人员结构相对稳定程度不同。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人员结构稳定。由于合伙人共同经营管理事务所,对公司债务负连带责任,因此,合伙人的变动对于其他合伙人及债权人都是非常重要的问题。对于合伙人的变动,合伙协议要有严格的规定,如合伙人转让股份要受很多约束。这使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人员趋于稳定。相对于合伙制而言、有限责任制会计师事务所的股东转让股份,可以不经其他股东同意,股东变动自由,这降低了对事务所成员的约束力,也在—定程度上降低了他们的责任感。
(三)规模的可塑性不同。股东人数的多寡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会计师事务所规模的大小,股东人数多。资金就多,设立公司的规模就相对大。反之亦然。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由于合伙人共同经营管理事务所,对公司债务负连带责任。因此,合伙人之间必然是相互监督、相互信任的,新合伙人的加入要经过全体合伙人的同意。这就限制了合伙人加入。相对于合伙制,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只依据自己的出资额承担债务,因此对新股东的加入没有过多的限制。股东人数的规定弹性比较大。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的规模的可塑性强。
综上所述,合伙制在提高注册会计师风险意识,提高职业质量方面比有限责任制优越得多,在人员构成方面,也相对比较稳定。但是,合伙制规模的可塑性比有限责任制事务所小,不利于事务所规模的扩展。
二、会计师事务所组织形式的理性选择
注册会计师行业是一个风险高,要求从业人员具有较强的专业能力和专业经验,并强调较高的职业道德的行业。这客观上要求有一种防范机制来减少、降低发生风险的可能性。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的连带责任加大了投资者承担的责任和风险。合伙人以自身的信誉和家庭财产作保证进行经营,必须处处小心谨慎,要把风险意识贯穿于整个执业过程。正是由于这种无限连带责任,促使会计师提高风险意识,把保证执业质量和遵守职业道德作为一种自觉行为。因此,合伙制可以从体制上解决我国部分注册会计师风险意识薄弱,职业道德观念淡漠的问题。
但是,中国的注册会计师行业还处于发展初期,会计市场和相应的风险保障措施还很不健全,尤其在目前仍存在一定程度的行政干预,存在恶性价格竞争的情况下,是否有人愿意从事这样一种高风险的职业是值得怀疑的、可以看到,先期进入市场的107家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事务所首选的组织形式是有限责任事务所。只有一家选择了合伙制。此外,我国会计师事务所处于脱钩工作刚刚结束的阶段,规模都比较小。资金实力薄弱,对客户利益的保障能力也较差。合伙制难以扩展规模,难以解决我国会计师事务所数量少、规模小,无法适应大规模客户的审计任务和国际竞争需要的问题。
有限责任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是指事务所以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各合伙人对其个人执业行为承担无限责任的一种组织形式。它克服了合伙制或无限连带责任给无过错的合伙人造成的不公平这一缺陷。如果负债是由于经营管理造成的,合伙人要对事务所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如果负债是由于合伙人要承担连带责任。无过错的合伙人不承担连带责任。
这种组织形式——方面强调了合伙人对职业违规的部门责任,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客户的利益,也有利于促使合伙人关注职业风险。提高职业质量。另一方面,它保护了无过错的合伙人的利益,体现了公平原则,在—定程度上合理的降低了社会审计职业的风险。此外,有限责任合伙制的合伙人只需关注合伙人的经营管理,对于其他合伙人的职业行为无需过多的关注。因此,对于新股东加入的限制较小,可以在事务所内部关系稳定的前提下,吸收新的投资,扩大事务所规模。
因此,笔者认为有限责任合作制是我国会计师事务所在目前市场环境下的首选形式,它克服了合伙制和有限责任制的不足,有利于从体制上解决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所面临的问题。目前,“五大”在美国已采用有限责任合伙制,许多国家和地区的大中型会计师事务所也陆续开始采用这种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已成为当今社会审计的组织形式发展的一大趋势。
三、促进有限责任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在我国的发展
(-)加快有限责任合伙制的会计师事务所在我国的发展
(一)加快有限责任合伙制的组织形式写入《注册会计师法》是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发展的客观需要。为了鼓励有限责任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可以制定一些政策扶植有限责任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
(二)健全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改善法律环境,包括制定与完善规范市场主体与市场行为的法律;制定维护市场循序与承担市场风险的法律;制定规范政府行为的法律;制定规范执法与执法检查的法律等,给社会审计一个合理的法律环境,确保审计风险承担的合理性。
(三)健全审计责任赔保险制度。由于注册会计师要考虑到由于诉讼可能引起的各种损失,因此,建立审计责任赔偿保险制度是必要的。实行审计责任赔偿保险可以将合伙人的一部分赔偿责任转嫁到保险公司,既保证了受偿方能够得合理赔偿,又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合伙人的风险。
(四)建立健全事务所的质量监督体系。建立事务所的质量监督体系不仅包括加强注册会计师协会在行业的执业质量监督中的作用,还包括加强事务所的内部质量管理,在事务所内建立一套严密、科学的质量标准,质量控制制度,并得到切实的执行,以保证审计人员按照规定的专业标准执业,在每一项工作环节上,达到质量控制要求,确保每一环节的审计工作质量,从各环节上控制审计风险。
(五)健全合伙人选拔制度。有限责任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对由于经营管理造成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因此,合格的合伙人对事务所的生存和发展是至关重要的。改制之初合伙是选举产生的,在事务所的发展过程中,要建立合理的人才选拔制度,培养和吸收业务能力强,兼备组织和领导能力的注册会计师成为合伙人,以胡保事务所的稳定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