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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发票核定调整
发布日期:2018-12-16 12:56:08 点击数:868次 信息来源:http://www.sztax.gov.cn/sztax/bsfw_bszn_fpbl_lyfp/201806/a3ea9b182f0b4f72a0e3594fc079a0ee.shtml
【事项描述】
1.税务机关依据增值税纳税人的申请,核定其使用增值税税控系统开具的发票种类(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及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单次(月)领用数量及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及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最高开票限额、离线开具时限、离线开具总金额进行调整。
2.登记一名或多名购票员。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587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务院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后涉及简并纳税人涉税资料业务操作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56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发票工本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2〕608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县级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1.0版)>相关表证单书的通知》(税总发〔2014〕109号)
【报送资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1 | 《纳税人领用发票票种核定表》 | 2份 |
|
2 | 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 | 1份 | 首次办理或经办人发生变化时提供
|
3 | 《购票员授权委托证明书》 | 原件 | 变更或增加购票员的需提供; 网站下载或办税服务厅表格区领取,在表格公章区处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名或加盖私人印章 |
4 | 购票员本人持身份证明原件 | 1份 |
|
【办理渠道】
1.办税服务厅
全城通办:是( ) 否(√)
2.自助办税终端:是(√) 否( )
3.网上办理
电子税务局:是(√) 否( )
微信(税务局):是(√) 否( )
【办理时限】
1.纳税人办理时限
无
2.税务机关办结时限
办税服务厅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纳税人反馈核定调整结果。通过的,调整《发票领用簿》;未通过的,出具《税务事项通知书》。
以下纳税人需要调整增值税发票用量,手续齐全的,办税服务厅按照纳税人需要即时办理:
a.纳税信用等级评定为A类的纳税人。
b.市局确定的纳税信用好、税收风险等级低的其他类型纳税人。
上述纳税人2年内有涉税违法行为、移交司法机关处理记录,或者正在接受税务机关立案稽查的,不适用本项即时办理规定。
【办事流程】
【办理结果】
税务机关反馈文书结果。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收费标准】
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