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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原外出经营证明申请)
发布日期:2018-02-18 18:34:47 点击数:1344次 信息来源:http://www.szgs.gov.cn/art/2018/2/5/art_969_25741.html
1、业务概述
纳税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向机构所在地的国税机关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
深圳本地的纳税人在本市内跨区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的,实施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从事其他业务的,不需实施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
2、设定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新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制度的通知》(税总发〔2017〕103号)
3、申请条件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纳税人;深圳本地的纳税人在本市内跨区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的。
4、办理材料
(1)税务登记证副本或者加盖纳税人印章的副本首页。
(2)《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
注:如需作废已报告未在经营地报验的《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应携带税务登记证副本及需作废的《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原件前往主管税务机关办理。
5、办理时间
无
6、税务机关办结时限
即时办结
7、办理地点
主管税务机关、免填单、网站(预受理、全流程)、自助办税终端(预受理、全流程)
8、联系电话
9、办理流程
10、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