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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企业限额减征企业所得税
发布日期:2018-02-18 18:25:06 点击数:1121次 信息来源:http://www.szgs.gov.cn/art/2018/2/5/art_1004_39891.html
1、业务概述
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最高可上浮3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并报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备案。
按上述标准计算的税收扣减额应在企业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深圳做账(帐)报税、专业财务代理公司、深圳做账(帐)公司、 深圳代理记账(帐)、一般纳税人记账(帐)、注册商标、深圳会计公司、小规模纳税记账(帐)、深圳公司注册、小企业代理记账(帐) 、旧帐整理、审计验资]、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税额中扣减,当年扣减不完的,不得结转下年使用。
2、设定依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39号)全文
(2)《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民政部关于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第34号)全文
(3)《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5〕18号)全文
(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扩大企业吸纳就业税收优惠适用人员范围的通知》(财税〔2015〕77号全文)
(5)《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9号)
3、申请条件
抵扣限额存在余额可用于抵减企业所得税税款。
4、办理材料
序号 | 提交资料名称 | 纳税人留存备查 | 提交税务机关 |
1 | A03051《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 √ | |
2 | 劳动保障部门出具《企业实体吸纳失业人员认定证明》 | √ | |
3 | 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在企业预定工作时间表》; | √ | |
4 | 就业人员的《就业创业证》、《就业失业登记证》,或经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盖章的《自主创业认定申请表》和《企业实体吸纳符合税收政策人员认定申请表》; | √ | |
5 | 招用失业人员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 | √ | |
6 | 为招用失业人员缴纳社保证明材料; | √ | |
7 | 企业工资支付凭证; | √ | |
8 | 每年度享受货物与劳务税抵免情况说明及其相关申报表; | √ | |
9 | 省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 √ |
5、办理时间
不迟于年度汇算清缴纳税申报时备案。
6、税务机关办结时限
即时办结。
7、办理地点
网站、主管税务机关
8、联系电话
9、办理流程
10、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