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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个人代开发票如何征收个人所得税?
发布日期:2017-06-10 10:48:50 点击数:1837次 信息来源:http://www.szds.gov.cn/szds/cjwt/201511/135d68dcc64242659d60b5b9e74f26e6.shtml
《关于修改《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的生产 经营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的公告》(深地税告〔2013〕6号)对《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的生产 经营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深地税告〔2011〕8号)进行了修改, 个人代开发票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规定如下:
(一)对未办理税务登记证,临时从事个体工商业生产、经营的个人[深圳做账(帐)报税、专业财务代理公司、深圳做账(帐)公司、一般纳税人记账(帐)、财务外包、深圳代理记账(帐) 律师咨询、注册商标]深圳会计公司、小规模纳税记账(帐)、深圳公司注册、小企业代理记账(帐) 、网站建设、 旧帐整理、审计验资],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在代开劳务发票时,按其开票金额2%核定征收“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可以提供“劳务报酬所得”项目所列范围内的个人从事劳务证明材料的,应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自2013年7月1日起,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委托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在为零散税收纳税人(个人)代开普通发票征收增值税时,按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销售额1.5%,代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征收个人所得税核定税款。
(三)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及外籍人员申请代开发票不适用本条第一、二款规定,应当根据我国对外签署的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安排)、《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判定纳税义务和计算应纳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