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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撤销金融机构接收债务方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抵债,免征契税。
发布日期:2015-01-21 10:28:54 点击数:1369次 信息来源:http://www.szds.gov.cn/szds/bsznyh/201501/4e143883588a42349917b2e25358bea0.shtml
一、业务类别
优惠
二、业务概述
对被撤销的金融机构在清算过程中催收债权时,接收债务方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发生的权属转移,免征契税。
三、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被撤销金融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41号))第二条第三款
四、税收机关办结时限
7个工作日
五、办理程序
1、纳税人备齐资料交主管区局(所)办税服务窗口
2、税务机关审查
3、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到主管区局(所)办税服务窗口领取结果。
六、附送资料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纳税人减免税(费)申请表》原件(必报);
企业申请免征契税报告,包括机构被撤销以及催收债权的情况说明原件(必报);
税务登记证副本(仅验原件,验后退回),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仅验原件,验后退回)(必报);
经办人身份证明、法人授权委托书复印件(验原件)(必报);
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复印件(验原件)(必报);
金融机构经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决定撤销的相关文件复印件(验原件)(必报);
证明双方债权债务关系的相关资料复印件(验原件)(必报);
原房地产证复印件(验原件)(必报);
七、办理方式
大厅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