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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起征点
发布日期:2016-07-29 08:53:09 点击数:1195次 信息来源:http://www.szgs.gov.cn/art/2016/4/11/art_191_41950.html
个人发生应税行为的销售额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达到起征点的,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增值税起征点不适用于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 【解读】 本条是关于增值税起征点的规定。 一、适用范围 增值税起征点仅适用于财税〔2016〕36号文的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一条规定的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但不适用于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即:增值税起征点仅适用于个体工商户小规模纳税人和其他个人。 二、销售额的确定 销售额不包括其应纳增值税税额。采用销售额和应纳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 三、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征税规定 纳税人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帐报税深圳做账()、一般纳税人记账(、财务外包、帐 、深圳会计公司帐)、小企业代理记账(、 、<span lang="EN-US" style=""font-family:宋体;mso-ascii-font-family:"Times New Roman";">审计验资]应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不应仅就超过增值税起征点的部分计算缴纳增值税。 第五十条 增值税起征点幅度如下: (一)按期纳税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含本数)。 (二)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含本数)。 起征点的调整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和国家税务局应当在规定的幅度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适用的起征点,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未达到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免征增值税。2017年12月31日前,对月销售额2万元(含本数)至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解读】 一、本条第一款是关于增值税起征点幅度规定。深圳市适用的增值税起征点如下:
二、本条第三款是国家为了继续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推动创业就业而实施的一项普惠小微企业的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 (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未达到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免征增值税。 (二)2017年12月31日前,对月销售额2万元(含本数)至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现行增值税管理模式下,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未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企业、非企业性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都作为小规模纳税人管理。这一税收优惠政策的幅度和力度已超过增值税起征点幅度,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含其他个人、未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在2017年12月31日前,月销售额未超过3万元的,也可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 (三)深圳市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现行纳税期限为一个季度,2017年12月31日前免征增值税政策的执行口径如下: 以一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含个体工商户及临时税务登记中的个人),季度销售额不超过9万元的暂免征收增值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在季度中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在季度内一般纳税人资格生效前月份仍为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的,暂免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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