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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是必须由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的?
发布日期:2016-04-21 10:37:00 点击数:1141次 信息来源:http://www.szgs.gov.cn/art/2016/3/30/art_3061_41530.html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分支机构享受所得减免、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安置残疾人员、促进就业、深圳前海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优惠,以及购置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抵免税额优惠,由二级分支机构向其税务机关备案,备案办理参照《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2015年度居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的通告》[深圳做账(帐)报税、专业财务代理公司、深圳做账(帐)公司、一般纳税人记账(帐)、财务外包、深圳代理记账(帐) 律师咨询、注册商标]深圳会计公司、小规模纳税记账(帐)、深圳公司注册、小企业代理记账(帐) 、网站建设、 旧帐整理、审计验资]第二条至第六条的规定执行;其他优惠事项由总机构统一备案。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总机构应当汇总所属二级分支机构已备案优惠事项,填写《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已备案优惠事项清单》,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或通过网上进行报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