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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金个人免缴条件调整 月薪2200元个人免缴公积金
发布日期:2018-11-21 09:05:52 点击数:903次 信息来源:http://www.szzfgjj.com/xxgk/gzdt/201808/t20180803_13823339.htm
深圳商报讯(记者 李秀瑜)市住房公积金个人免缴条件再次调整。记者从市住房公积金中心获悉,从8月1日起,月薪2200元的职工,个人部分的住房公积金可申请免缴。
按照国家和深圳市的有关规定,员工和单位都必须缴存住房公积金。单位每月应当在规定时间,将其应缴及为职工代扣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至住房公积金专户。单位代缴人数、缴存比例、缴存基数等发生变化的,单位专办员应当在缴存日前办理信息变更业务。
此前,对于月工资为深圳最低工资标准2130元的职工,个人可以不缴存公积金。而根据深圳最低工资标准的最新调整,公积金免缴条件也随之发生变化。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相关负责人介绍,[深圳做账(帐)报税公司、注册商标、旧帐整理]
自2018年8月1日起,职工按照深圳最低工资标准(2200元/月)领取工资的,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部分可以申请免缴。需要注意的是,单位为职工缴存的那部分住房公积金应当按时缴存。单位应如实申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住房公积金个人免缴业务由单位统一办理。
另外,根据相关政策,单位连续亏损2年以上的,可于最后一个亏损年度的次年,申请缓缴或者降低缴存比例。单位缓缴或者按降低后的缴存比例缴纳住房公积金的期限,自公积金中心核准之日的次月起算,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期限届满,申请缓缴的,应补缴缓缴期间的住房公积金;申请降低缴存比例的,自动恢复申请之前的缴存比例。期限届满后单位不能恢复正常缴存的,应在期限届满前30日内,按有关规定重新申请缓缴或降低缴存比例。
因单位原因漏缴或者少缴的住房公积金,单位应当如数补缴;按规定申请降低缴存比例的除外。降低缴存比例的,单位可以申请补缴降低缴存比例期间按原比例与按实际比例缴纳的差额部分。
此外,记者了解到,深圳的公积金提取政策也非常人性化。其中,公积金提取还向“低保”家庭倾斜,低保家庭可无限次全额提取,但是不能销户。
低保户在办理公积金账户余额提取时,需要提交《深圳市住房公积金其他情形提取申请表》一份、职工身份证原件、职工住房公积金联名卡原件、《深圳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委托配偶办理的,须提交配偶的身份证、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委托其他人办理的,须提交受托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并同时提交经公证机关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原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