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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账户设立业务办理指南
发布日期:2017-12-07 18:47:59 点击数:1292次 信息来源:http://www.szzfgjj.com/ywgz/jcl/201705/t20170519_6716689.htm
- 事项内容:
- 1.个人账户设立:单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2.身份证重号设立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的过程中,发现职工身份证号码与已开户职工的身份证号码相同的,须办理身份证重号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业务。
3.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并户:因历史存量数据问题、单位操作失误、身份证号码变更等原因导致同一个职工有两个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可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并户业务。
- 事项类别:
- 其他事项
- 受理机关:
- 网上办事大厅或住房公积金业务窗口办理。
1.窗口办理地址:各归集银行住房公积金业务网点和各管理部,具体请前往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官网查询。
2.网上办理地址:
https://nbp.szzfgjj.com/newui/login.jsp?transcode=pri
- 联系电话:
- 0755-12329
- 事项程序:
(一)个人账户设立
(二)身份证重号设立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三)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并户:
- 条 件:
符合条件1、条件2的,单位可以提出个人账户设立申请;符合条件2、条件3的,单位或职工本人可以提出身份证重号设立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申请;符合条件4的,单位或职工本人可以提出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并户申请。
1.单位已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及专办员注册登记。
2.职工未开设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
3.个人账户设立的过程中,发现职工身份证号码与已开户职工的身份证号码相同的。
4.职工有两个不同的住房公积金账户。
- 数量方式:
- 1.个人账户设立: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可。办理方式一:网上办结;办理方式二:网上申报,柜台办结;办理方式三:柜台办结。 2.身份证重号设立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可。办理方式一:网上申办,柜台办结;办理方式二:柜台办结。 3.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并户: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可。办理方式一:网上申办,柜台办结;办理方式二:柜台办结。
- 申请材料:
[深圳做账(帐)报税、专业财务代理公司、深圳做账(帐)公司、一般纳税人记账(帐)、财务外包、深圳代理记账(帐) 律师咨询、注册商标]深圳会计公司、小规模纳税记账(帐)、深圳公司注册、小企业代理记账(帐) 、网站建设、 旧帐整理、审计验资]
(一)个人账户设立:
1.《深圳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设立申请清册》一份。
2.专办员身份证件原件。
3.新设立账户的职工为港澳台或外籍职工的,还需要提供以下材料:
(1)身份证件原件:港澳地区职工提供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和港澳居民身份证,台湾地区职工提供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外籍职工提供护照或者外国人永久居留权证。
(2)职工本人在7家归集银行任一家开设的I类户银行卡开户回执或银行出具的银行卡账户信息证明。
银行窗口: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2:00—5:00(法定节假日除外)。
本事项支持网上受理。
(二)身份证重号设立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1.职工本人办理:
(1)职工本人签名的《深圳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设立申请清册》一份。
(2)职工身份证及公安部门开具的有效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3)职工身份证原件。
2.专办员办理:
(1)单位盖章的《深圳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设立申请清册》一份。
(2)开户职工身份证及公安部门开具的有效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3)专办员身份证件原件。
管理部窗口: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2:00—5:30(法定节假日除外)。
(三)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并户:
1.职工办理:
(1)《深圳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并户申请表》一份。
(2)公安部门开具的有效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身份证号码发生变更的情况)。
(3)单位证明原件(单位操作错误情况)。
(4)职工身份证原件。
(5)职工公积金联名卡。
(6)委托配偶办理的,须提交配偶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委托其他人办理的,须提交受托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并同时提交经公证机关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原件。
2.专办员办理:
(1)《深圳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并户申请表》一份。
(2)公安部门开具的有效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身份证号码发生变更的情况)。
(3)单位证明原件(单位操作错误情况)。
(4)申请并户职工本人身份证原件。
(5)申请并户职工住房公积金联名卡。
(6)专办员身份证件原件。
管理部窗口: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2:00—5:30(法定节假日除外)。
- 证件名称
及有效期限: - 本审批事项无证件,无有效期要求,根据国家政策法规进行调整。
- 决定机关:
- 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联系电话:
- 0755-12329
- 时 限:
- 银行窗口: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2:00—5:00(法定节假日除外); 管理部窗口: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2:00—5:30(法定节假日除外); 办理时限: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办结。
- 法律效力:
- 经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批准后方可办理。
- 救济权利: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行政相对人有权:
1.申请行政复议:可以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的上一级主管部门或者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2.向人民法院起诉: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 事项收费:
- 不收费
- 特别提示:
- (一)个人账户设立:
1.个人账户设立业务后,职工身份信息核查通过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生效。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生效后才能进行汇补缴等业务,建议单位在托收日一周前设立新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2.因身份信息有误等原因导致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核查失败的,可通过个人账户生效前信息变更申请修改职工姓名或者身份证号码。
3.为港澳台和外籍职工设立个人账户的,专办员可直接到缴存银行网点申请办理,无需预约;该类职工个人账户设立后,即时生效,专办员应根据该类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时间设定好启用年月。
4.通过有效身份证件等证件仍无法准确判断港澳台和外籍职工身份的,还需要提供相应辅助身份证明材料的原件,包括但不限于:(1)台湾地区居民为在台湾居住的有效身份证明;(2)外国公民为外国居民身份证、使领馆人员身份证件或者机动车驾驶证等其他带有照片的身份证件;(3)完税证明、水电煤缴费单等税费凭证 。
5. 机关事业单位办理个人账户设立业务时,应提供《深圳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设立申请清册(仅限机关事业单位使用)》。
6.7家归集银行包括工商银行、建设银行、中国银行、中信银行、兴业银行、交通银行和招商银行。
(二)身份证重号设立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因单位操作失误等历史原因造成两职工存在同一身份证号码的,身份证号码正确的职工可凭身份证办理本业务,无须提供公安部门开具的有效证明原件。
- 常见问题:
- 单位何时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帐户设立?
未签劳动合同的员工、退休员工、返聘员工、停薪留职员工、兼职人员如何享受住房公积金?
单位为新员工在网上办理个人账户设立时,有一栏“启用年月”的格式,如何填写?
深圳单位是否必须为非深户员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呢?
哪些情况下可以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并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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