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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营改增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及相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5-02-24 11:57:52 点击数:1061次
深国税函〔2012〕227号
各区国家税务局,海洋石油税收管理分局:
为保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顺利推进,按期实现新旧税制转换,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北京等8省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2〕71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北京等8省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8号,以下简称“38号公告”)等相关文件,并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符合38号公告规定一般纳税人认定资格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应按下列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确认一般纳税人资格或申请办理认定手续。
(一)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纳税人应于2012年10月22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确认通知书》,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确认手续。
(二)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以及新开业的纳税人, 符合条件的可于2012年10月22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应提供资料如下: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通用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
2.《税务登记证》副本;
3.财务负责人和办税人员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4.会计人员的从业资格证明或者与中介机构签订的代理记账协议及其复印件;
5.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协议,或者其他可使用场地证明及其复印件;
6.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有关资料。
(三)已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并兼有增值税应税服务的纳税人不需重新办理申请认定手续。其增值税全部应税收入适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计税方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除外)。
二、以上所称的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是指符合38号公告规定的不含税销售额。对于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内涉及缴纳营业税的,不含税销售额按下列公式确定:
不含税销售额=应税服务营业额全额÷(1+3%)
三、以上所称的应税服务年销售额的税款所属期为2011年10月至2012年9月的连续12个月的应税服务销售额。
四、试点纳税人(含货物运输业纳税人)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时,如需调整最大开票限额的,可同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防伪税控企业最高开票限额变更)》,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按规定进行实地核查,并将核查情况记录在案。。
五、自2012年1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均按《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的补充通知》(深国税函〔2010〕113号)执行。
二○一二年九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