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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保险公司投资股权和不动产报告[申请]事项的说明
发布日期:2015-02-24 10:49:33 点击数:1026次
为规范保险公司投资股权和不动产报告行为,进一步提高监管效率,根据《保险资金投资股权暂行办法》(以下简称股权办法)、《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暂行办法》(以下简称不动产办法)及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保险公司开展重大股权投资,应当报中国保监会核准;开展其他股权投资和规模或比例达到有关标准的不动产投资(含自用性不动产,下同),应当按规定程序和时限,向中国保监会报告。报告事项的不合规性,不因为履行报告程序而豁免。
二、保险公司应当向中国保监会提交正式合规的报告(申请)材料,并填写《保险公司投资报告(申请)表》,相关材料应当要件齐备,清晰阐明必备要点(见附件1、2、3)。
三、保险公司的报告(申请)材料一式两份,原件、复印件各一份,并附电子版光盘。《保险公司投资报告(申请)表》一式两份,均为原件。报告(申请)材料应当采用A4纸张规格,并用275×315毫米规格的硬皮活页夹装订成册。活页夹封面和侧面需标注:“投资xxx报告(申请)材料”、公司名称、报告日期等。除固定格式外,正文标题字体为四号仿宋,正文内容字体为小四号仿宋,并用1.5倍行距,双面印刷,页码置于每页下端居中。报告材料应当按顺序归集,附分隔标签,加盖骑缝章,载明主要承办人员姓名和联系方式。
四、保险公司重大股权投资申请事项,符合监管规定的,中国保监会予以核准;不符合监管规定的,中国保监会不予核准。保险公司投资股权或不动产的报告事项,符合监管规定的,中国保监会不持异议;不符合监管规定的,中国保监会将采用谈话或书面方式发表监管意见,责令其予以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