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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政策九点提示、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政策九点提示、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的提示
发布日期:2015-02-23 16:14:38 点击数:984次
一、企业所得税有几种征收方式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有关规定,企业所得税征收包括查帐征收、核定征收两种征收方式。其中核定征收包括定率征收和定额征收两种方法。目前我市国税征管的核定征收企业原则采用定率征收方法(以下简称定率征收)。
二、所得税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的企业须符合什么条件?
除规定不得实行核定征收外的企业类别外,实行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需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2.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薄的;
3.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4.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5.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6.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三、哪些企业的所得税不能实行核定征收方式?
1.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深圳整理旧帐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务院规定的一项或几项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不包括仅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免税收入优惠政策的企业);
2.汇总纳税企业;
3.上市公司;
4.金融企业:包括银行、信用社、小额贷款公司、保险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融资租赁公司、担保公司、财务公司、典当公司12类金融企业;
5.社会中介机构:包括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税务、房地产估价、土地估价、工程造价、律师、价格鉴证、公证机构、基层法律服务机构、专利代理、商标代理以及其他经济鉴证类的社会中介机构;
6.以投资为主要经营业务的企业;
7.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企业;
8.上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超过以下规定规模的企业,特殊情况除外:
(1)以制造业或加工、修理修配业为主营项目、上年度应税收入达到或超过1000万元的企业;
(2)以建筑业或饮食业为主营项目、上年度应税收入达到或超过3000万元的企业;
(3)除上述行业外,其他行业的上年度应税收入达到或超过2000万元的企业。
9.上年度企业的利润率高于行业应税所得率规定幅度最高标准的企业;
10.外资企业原则上不实行核定征收方式,餐饮企业除外;
11.其他规定不得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的企业。
四、所得税定率征收企业如何计缴所得税款?
企业根据税务机关鉴定的行业应税所得率,深圳整理旧帐在纳税年度内根据收入总额或成本费用支出的实际发生额,按以下方法计算各期企业所得税预缴额和年度应纳所得税额,并按规定向税务机关进行申报纳税。
1.预缴所得税额的计算:
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应税收入额×应税所得率
或:应纳税所得额=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
应税收入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
2.年度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
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应税收入额×应税所得率
或:应纳税所得额=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
应税收入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
3.收入总额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规定的收入总额,包括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
五、所得税定率征收的应税所得率如何确定?
1.企业适用的应税所得率由税务机关根据企业的主营业务、上年度实际应税收入,生产经营规模和盈利水平,以及区域经济发展情况,在规定的行业应税所得率幅度范围内进行确定
2.企业经营多业的,无论其经营项目是否单独核算,均根据其主营项目确定适用的应税所得率。如兼营项目所属行业应税所得率高于主营项目所属行业应税所得率的,应在应税所得率的幅度标准范围内上调处理;如兼营项目所属行业应税所得率低于主营项目所属行业应税所得率的,则以主营项目所属行业应税所得率确定。主营项目应为企业所有经营项目中,收入总额、成本(费用)支出额或者耗用原材料、燃料、动力数量所占比重最大的项目。
六、企业实行所得税定率征收,是否需要申请?
企业实行定率征收,不需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将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向其制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了解企业具体生产经营情况。企业收到《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如实进行填报,主管税务机关根据企业填报的信息进行具体征收方式鉴定,并在规定期限内向企业制发《税务事项通知书(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明确企业所得税的征收方式。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填报的,主管税务机关视同企业已经报送并根据掌握的企业情况进行具体征收方式鉴定。
七、所得税定率征收企业如何进行纳税申报?
实行定率征收企业须按月或按季预缴企业所得税、年终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具体申报方法如下:
1.预缴申报
企业应在月份或季度终了后15天内,依照核定的应税所得率计算纳税期间实际应缴纳的税额,进行预缴申报。按实际数额预缴有困难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同意,可按上一年度应纳税额的1/12或1/4预缴,或者按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预缴。
预缴申报可采取网上申报、电话申报和携带纸质申报表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大厅申报等方式。
2.年度申报及汇算清缴
企业应在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根据企业的实际应税收入,依照核定的应税所得率如实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大厅办理企业所得税的年度纳税申报及汇算清缴。
企业办理年度纳税申报时,应附送以下资料:
(1)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
(2)《年度收支情况报告表》;
(3)减免税有关备案资料(享受所得税减免企业报);
(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八、所得税定率征收企业须注意哪些事项?
定率征收企业出现下列情形的,应在年度终了后十五日内,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相关的具体情况:
1.经营范围、主营业务发生变化的;
2.本年度应纳税收入达到或超过本办法第一条第(二)款第8项规定规模的;
3.本年度企业的利润率与核定应税所得率比较,增加达到或超过20%的。
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依规定报告的经营变化情况,将进行认真核查,并根据核查情况,在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作出调整或保留企业已鉴定的征收方式及应税所得率的处理。
九、所得税定率征收企业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企业应对申报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负法律责任,如违反税法有关规定或有以下行为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重新鉴定所属年度的征收方式、应税所得率或应纳税额,并按新的鉴定结果计缴企业应缴税款。造成少缴税款的,主管税务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加收滞纳金并对企业的行为作出处理。
1.企业未按规定如实、准确、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有关生产经营、收入、成本费用支出等有关信息及变化情况,造成税务机关核定偏离企业实际的。
2. 企业利用核定征收方式有意逃避纳税义务,或有为他人代开发票行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