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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与小微企业签借款合同免印花税、深圳公司股权股份转让公证关于金融机构与小微企业签借款合同免印花税深圳公司股权股份转让公证
发布日期:2015-02-13 09:40:57 点击数:1137次
为鼓励金融机构对小型、微型企业提供金融支持,促进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与国家税务总局今日联合发布通知,决定自2011年11月1日起至2014年10月31日止,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关于小型、微型企业的认定,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有关规定执行。依据此四部门的通知,不同行业的划分标准不一致。如工业行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建筑业,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深圳公司股权股份转让公证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