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类信息
联系我们
市场总监:134 1751 7993
市场一部:199 2490 3229
市场二部:132 4943 4917
市场三部:188 1903 1917
市场四部:134 1186 2305
市场五部:195 4055 1536
应税服务企业纳税人申请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消费税汇总申报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发布日期:2015-02-12 09:04:37 点击数:1269次
应税服务企业合并申报增值税,应同时符合以下规定: 1.总、分支机构实行统一核算,各分支机构均由总机构全资开设,且在总机构领导下统一经营。 2.总机构为应税服务性质(增值税税种登记的企业类型为交通运输业或现代服务业)。 3.总机构为一般纳税人的,分支机构可以为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 4.总机构为小规模纳税人的,分支机构应为小规模纳税人。 5.截至申请受理日本次申请合并申报的总、分支机构不存在欠缴税款、滞纳金、罚款等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