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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
发布日期:2015-02-10 09:15:34 点击数:1290次 信息来源:http://www.szgs.gov.cn/szgs/cdrd/201412/ae6d86e341994eb6a64701cec2739e12.shtml
1、业务概述
出口企业在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或签订首份委托出口协议之日起30日内,填报《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申请表》,提供有关资料到税务机关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
其他单位在发生出口货物劳务业务之前,填报《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申请表》,提供银行开户许可证及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到税务机关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
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申报办理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前应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
2、报送资料
出口企业:
(1)《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申请表》及电子数据。
(2)加盖备案登记专用章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银行开户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5)未办理备案登记发生委托出口业务的生产企业提供委托代理出口协议,不提供上述第(2)、(3)项资料。
(6)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其他单位:
(1)《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申请表》及电子数据。
(2)银行开户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3)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
(1)《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申请表》及电子数据。
(2)根据所提供的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以下对应资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提供国际运输服务。以水路运输方式的,应提供《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许可证》;以航空运输方式的,应提供经营范围包括“国际航空客货邮运输业务”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证》或经营范围包括“公务飞行”的《通用航空经营许可证》;以公路运输方式的,应提供经营范围包括“国际运输”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国际汽车运输行车许可证》;以铁路运输方式的,应提供经营范围包括“许可经营项目:铁路客货运输”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其他具有提供铁路客货运输服务资质的证明材料;提供航天运输服务的,应提供经营范围包括“商业卫星发射服务”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其他具有提供商业卫星发射服务资质的证明材料。
——提供港澳台运输服务。以公路运输方式提供内地往返香港、澳门的交通运输服务的,应提供《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及持《道路运输证》的直通港澳运输车辆的物权证明;以水路运输方式提供内地往返香港、澳门交通运输服务的,应提供获得港澳线路运营许可船舶的物权证明;以水路运输方式提供大陆往返台湾交通运输服务的,应提供《台湾海峡两岸间水路运输许可证》及持《台湾海峡两岸间船舶营运证》船舶的物权证明;以航空运输方式提供港澳台运输服务的,应提供经营范围包括“国际、国内(含港澳)航空客货邮运输业务”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证》或者经营范围包括“公务飞行”的《通用航空经营许可证》;以铁路运输方式提供内地往返香港的交通运输服务的,应提供经营范围包括“许可经营项目:铁路客货运输”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其他具有提供铁路客货运输服务资质的证明材料。
——采用程租、期租和湿租方式租赁交通运输工具用于国际运输服务和港澳台运输服务的,应提供程租、期租和湿租合同或协议。
——对外提供研发服务或设计服务的,应提供《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
(3)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出口货物劳务,且未办理过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的,除提供上述资料外,还应提供加盖备案登记专用章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
3、纳税人办理时限
出口企业应在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或签订首份委托出口协议之日起30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
其他单位应在发生出口货物劳务业务之前,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
4、税务机关办结时限
20个工作日
5、办理方式
外贸企业到直属税务分局、生产企业到主管税务机关
6、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