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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居民(国民)深圳做账(帐)报税申请启动税务相互协商程序
发布日期:2015-02-10 09:04:20 点击数:1168次 信息来源:http://www.szgs.gov.cn/szgs/nsdb/200810/9999f8fa283348a488cc4da1669e5537.shtml
1、业务概述
为了维护中国居民(国民)的合法权益,协助中国居民(国民)解决其在税收协定缔约对方遇到的税务问题,如中国居民(国民)认为,缔约对方所采取的措施,已经或将会导致不符合税收协定所规定的征税行为,向国家税务总局(以下简称总局)提出启动相互协商程序申请,请求总局与缔约对方主管当局通过相互协商解决有关问题。
中国居民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申请启动相互协商程序:
(1)需申请双边预约定价安排的;
(2)对联属企业间业务往来利润调整征税,可能或已经导致不同税收管辖权之间重复征税的;
(3)对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等的征税和适用税率存有异议的;
(4)违背了税收协定无差别待遇条款的规定,可能或已经形成歧视待遇的;
(5)对常设机构和居民身份的认定,以及常设机构的利润归属和费用扣除存有异议的;
(六)在税收协定的理解和执行上出现了争议而不能自行解决的其他问题;
(6)其他可能或已经形成不同税收管辖权之间重复征税的。
2、主表及附报资料
(1)主表
《启动相互协商程序申请书》
(2)附报资料
无
(3)、特定资料
无
3、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启动相互协商程序的申请,应在有关税收协定规定的期限内(一般为在下达不符合税收协定规定的第一次征税通知之日起三年内),以书面形式向主管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或地方税务局提出。
4、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