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类信息
联系我们
市场总监:134 1751 7993
市场一部:199 2490 3229
市场二部:132 4943 4917
市场三部:188 1903 1917
市场四部:134 1186 2305
市场五部:195 4055 1536
适用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留存企业备查的资料有哪些?
发布日期:2015-02-04 08:46:56 点击数:1221次 信息来源:http://www.szds.gov.cn/szds/cjwt/201408/1ae500ebadfa403f976a0bdd2406298c.shtml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第三条规定:“……(二)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在按《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二)项规定办理免税申报手续时,应将以下凭证按《免税出口货物劳务明细表》载明的申报顺序装订成册,留存企业备查:
1.出口货物报关单(如无法提供出口退税联的,可提供其他联次代替);
2. 出口发票;
3. 委托出口的货物,还应提供受托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4. 属购进货物直接出口的,还应提供相应的合法有效的进货凭证。合法有效的进货凭证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及其他普通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政府非税收入票据;
5. 以旅游购物贸易方式报关出口的货物暂不提供上述第2、4项凭证。
……”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5号)规定:“九、以下出口货物劳务应按照下列规定留存备查合法有效的进货凭证:
(一)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从依法拍卖单位购买货物出口的,将与拍卖人签署的成交确认书及有关收据留存备查;
(二)通过合并、分立、重组改制等资产重组方式设立的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重组前的企业无偿划转的货物,将资产重组文件、无偿划转的证明材料留存备查。
……
十四、本公告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